只要承认分工就不能否定交换,所以,古今中外没人可以从理论上否定交换。各种宗教不能,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也不能。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10 ~ 11页)。
显而易见,马克思是在承认社会交换的前提下要改变交换的形式,即取消人们之间的横向的交换,只与“社会”进行纵向的交换,并认为这是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他做这样的设计,显然是为了避免“价值”不等交换中产生的剥削,以求得“价值相等”的“等价交换”。可以说,前社会主义实践中人们所看到的所有问题,其理论根源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