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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什么是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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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


什么是和谐?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3 13:34:00

现在,和平和发展是世界的主流,我国也处于和平发展阶段,国家、企业、个人都要求发展,特别是提出建立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后,关于和谐的讨论就成了热点。但关于什么是和谐,却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解释。

汉语中和谐是指和睦协调,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和谐的观念,特别是道家,“道法自然”、“天人和一”、“修身养性”等观念就是和谐理念的的集中体现,既强调事物与环境的协调,也强调事物自身内部的协调。但古代的和谐观的哲学基础是阴阳学说,讲求阴阳调和,负阴抱阳。陷入了将和谐等同于矛盾的同一性的误区。

我也认为和谐是指事物与环境的协调和事物自身内部的协调。关于事物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论述已经非常之多,在辩证唯物论中也很完善,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关于事物内部的和谐问题,辩证唯物论就很困惑了。读《科学发展观读本》的时候,在谈到科学发展观的哲学基础时,仅几句话轻轻带过,这让人感到不可想象,因为我国未来几十年发展的大政方针,居然源自中国古典哲学和实践的经验而没有现代哲学理论的支持!!!。细想也没什么,社会主义建立以来,斯大林提出社会主义无矛盾论,但以失败告终;毛主席在矛盾论基础之上发动的文化大革命,给我们带来了惨重的损失,说明这个问题远不是那么简单。

辩证唯物论认为矛盾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性质,矛盾是无处不在的,矛盾斗争是绝对的,同一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决定力量;外部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因此,为了促进事物的发展,我们就应当鼓励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斗争。这显然与实践不合。因此毛主席提出了区分人民内部和敌我矛盾的问题,主张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因为虽然是用不同的方法,但矛盾的斗争性还是不能不提倡的。针对辩证法的不足,一些人提出了新的见解:

(一)同一性即和谐

有人将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分作两个不同的范畴,并认为矛盾同一性就是和谐,同时强调矛盾的同一性是广泛存在的,是事物存在的依据,是事物发展的重要方面。

这些说法大多数也还有道理,如果说事物与环境协调发展是矛盾的同一性,也还说得过去,但片面地将矛盾的同一性理解为和谐,我认为大错特错了。将事物内部矛盾同一性理解为和谐,他们的理由是如果矛盾只是事物的发展动力,那么我们不仅不应该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反而应该去培植、激化我们工作中的矛盾,他们认为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这种观点会形成矛盾调和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这可能是禁忌,在发展年代这又成了热点。但如果我们不允许事物内部的矛盾斗争,那么事物根本就无法运动,因为没有斗争就没有推动力。实际工作中,我们很多时候就是在制造、激化矛盾,如我们设立监督机构就是制造矛盾,实施监督就是在激化这一矛盾,监督过程就是斗争过程。工作布置和考评也是上下级之间的斗争。

(二)系统和谐论

改革开放以来,“实践论”和“系统哲学”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过。“实践论”主张摸着石头过河,结果出现了很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解决某一问题的方法措施,却又导致了更严重的问题,但由于没有完善的理论指导,也就只有凭着经验办事了;针对“实践论”的这一弊端,“系统哲学”提出系统规划,分步实施的解决办法。但由于“系统哲学”很不完善,难以指导系统规划中目标制定和措施的选择,因为如果你不能确保目标和措施的正确,你就会犯“实践论”同样的错误。因此在这场争论中,系统论一直处于下风。

“系统哲学”抓住传统辩证法中抓主要矛盾的工作方法的问题,认为正是这种只重一点,不计其余的工作方法导致了实践论的错误,进而否定辩证法,认为在完善的系统中是不存在矛盾或以矛盾的同一性为主的,完善的系统就是和谐的,因此“系统哲学”认为我们的工作重点是建立系统、优化系统、维护系统的运行、消除系统中的矛盾。

我认为这种说法也不对,系统是活的,是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系统的运动也是内部矛盾斗争的表现,否认这一点,“系统哲学”就无法解释系统的动力问题,就不敢激化矛盾,系统就会失去生机与活力。

那么到底什么是和谐呢?我认为和谐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事物与环境协调发展;二是指保证事物内部结构的完整性和内部矛盾运动的有序性。如果内部矛盾运动不能有序运动,部分矛盾斗争脱离了原来的秩序,到一定的程度,必然导致原事物的崩溃或事物的本质改变。只有事物内部保持有序运动,事物才能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事物的属性保持稳定,事物的功能能够有效发挥。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区分代谢性、功能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代谢性矛盾为系统内部基本要素(指除代谢物以处的其它要素)与代谢物之间的矛盾;功能性矛盾是指系统要素与处部环境之间的矛盾;结构性矛盾是指系统内部要素之间的矛盾。代谢性、功能性矛盾就是要激化,以斗争性为主,保持系统的生机与活力,在这个过程中,各要素要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一定的秩序;结构性矛盾就要及时协调、修补、完善,以同一性为主,防止因系统要素之间的斗争导致系统崩溃。

要充分认识系统结构稳定的重要意义,虽说结构进化是系统发展的表现和目的,但结构稳定却是系统要素生长和进化的基础,只有系统要素发展到一定程度,改变系统结构、实现系统进化才有了依据,这就是系统结构与系统要素的辩证关系。生物系统结构就非常稳定,经常是数万年不变;社会系统也是这样,一个政治动荡的国家是不可能取得好的发展的。

当然,在条件成熟的进修,要适时对系统结构进行变革,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防止因环境变化而遭受恐龙的命运,也只有变革,才能促进而不是束缚系统要素的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实现系统的和谐的同时,保持系统的生机和活力。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我的博客看看http://blog.sina.com.cn/yaluli9922,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8 2:10: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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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3 23:00:00

这个问题很重要!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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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6 15:08:00

希望朋友们关注这个主题,更要将结论应用于实践中去,并提出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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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6 15:30:00

谈论“和谐”,首先要弄清“和谐”的主体是什么?

“和谐”的范围有多大?“和谐”的原则是什么?

“和谐”的标准是什么?“和谐”的特征是什么?

什么是“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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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60.22.*.*)
  5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6 17:52:00

第五章 本体论(中) 个体性范畴与规律

本体论是通过许多基本抽象概念即范畴来把握客观世界的最普遍本质和最普遍规律的。我们把这许多范畴分为两类,一类是从纵向上揭示事物发展的最普遍本质和最普遍规律的范畴,由于这类范畴具有时间特性或历时性,我们称之为个体性范畴。一类是从横向上揭示事物的最普遍本质和最普遍规律的范畴,由于这类范畴所揭示的最普遍本质和最普遍规律,具有共时性,我们称之为本质性范畴。本章论述个体性范畴与规律,本质性范畴在第七章论述。

和谐与矛盾 规定性与非规定性

和谐规律与矛盾规律

当我们在实证科学和思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理性直观时,一定会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是可分的,都是不同或相反的方面或部分之间平衡、协调、有序而互相依赖、互相制约、互相合作的统一体。比如,水就是由水分子之间吸引力和排斥力的平衡、协调、互相制约而形成的;在中医学的观点看来,健康的人体就是阴、阳两个方面的平衡与协调。事物内部相反方面或部分之间平衡、协调、有序而互相依赖、互相制约、互相合作的关系就叫做和谐[1];与此相反,统一体内部不同或相反方面或部分之间由于不平衡、不协调、不和谐、无序,一方代表统一体、另一方代表对统一体的否定而相互对立、相互斗争、相互否定的关系就是矛盾。和谐是相反相成矛盾是相反相毁或相反不相容

和谐是合二而一,即性质相反的要素组成统一体;同时“一”又是对“二”的否定,即性质相反的要素成了统一体内部的不同组成部分,丧失了独立的形态。矛盾是一分为二,即统一体分裂为两个互相对立、互不相容的方面,每方都代表具有和对方相反属性的统一体;同时“二”又是对“一”的否定,即统一体分裂为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是对统一体的否定。

事物内部的特定的组成要素及其特定的和谐关系就是事物的内在规定。从严密的意义上说,规定与规定性[2]是有区别的。规定性是决定一事物之所以为这事物及其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性。这样,事物的内在规定就是事物规定性的根据,规定性是规定的外在表现。但在通常的情况下,把规定与规定性作为同一的范畴来运用。

和谐有两种基本形式,或者说事物有两种基本稳定态。一是作为事物组成要素实体的属性之间的相反相成,比如男和女具有相反的属性,正是属性的相反相成,组成和谐的家庭;二是作为事物组成要素实体之间两种相反的作用或关系的相反相成,比如水的内部就是水分子之间吸引和排斥这两种作用力之间的相反相成。

矛盾是对事物统一体的否定、对事物内在规定的否定。当矛盾突破了统一体,使统一体解体后,事物便由统一体状态变为矛盾状态。矛盾状态也就是事物的质变状态,新旧事物之间的转化状态。矛盾既是死亡同时又是发生,是旧事物的死亡同时又是新事物的发生。这时事物的内在规定被打破,呈现出既是某物又是非某物的非规定性状态。因此,非规定性和质变是内含相同的范畴。

在大量的哲学著述中,对质变都给了大量的阐述,并且认为质变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飞跃”过程。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中写到:“飞跃在时间上的持续,也有种种不同的情形。飞跃和进化相比无疑是一种迅速、急剧的变化形式。爆发式的飞跃固然是这样,非爆发式的飞跃也是这样。但各种事物的飞跃时间的长短却是不同的。某种飞跃时间的长短决定于它的质变过程的特点和条件。有些飞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而另一些飞跃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虽然飞跃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何种形式的飞跃都是质变,都是旧东西的死亡和新东西的诞生,都是革命性的变革过程。”[3]这些论述,对我们正确地认识质变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论述已经指明质变状态就是旧东西的死亡和新东西的产生,只是没有明确质变状态就是某物的自身又是它物的状态,质变状态就是矛盾属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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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60.22.*.*)
  6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6 17:54:00

下面我们再对和谐与矛盾分别进行稍细致的考察。

和谐具有普遍性。和谐是事物自身存在的根据。事物的性质是由组成事物的诸要素、诸方面之间的和谐所规定的。正是由于组成事物的诸要素、诸方面之间的和谐,才形成统一体,才形成事物,并具有特定的质。比如,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生产部类、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这种协调从本质上说是分工合作的和谐关系。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生活中,工人和农民的区别,清洁工和教授的区别,领导和被领导的区别,等等,都是不同的社会分工,通过分工合作来建设伟大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这也又如同海上的航船,总要有船长、舵手、轮机手等不同的分工,在分工合作中保障航船破浪前进。

在自然界,和谐的存在也是普遍的。对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有精彩的论述。他指出:“在达尔文以前,他今天的信徒们所强调的正是有机界中的和谐和合作,植物怎样给动物提供食物和氧,而动物怎样给植物提供肥料、阿姆尼亚和碳酸气。在达尔文的学说刚被承认之后,这些人便立刻到处只看到斗争。这两种见解在某种狭隘的范围内都是有道理的,然而两者都同样是片面的和褊狭的。自然界中死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包含着和谐和冲突;活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则既包含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合作,也包含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斗争。因此,在自然界中决不允许单标榜片面的‘斗争’”[4]

在思维领域,内含互相排斥的矛盾抽象概念之间的关系,从本体论的角度说正是分工合作的和谐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抽象概念有了规定性,分别把握客观存在的不同方面或部分,形成对整个客观存在的认识。而逻辑矛盾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矛盾关系。逻辑矛盾的出现,表明抽象概念丧失了规定性,抽象概念之间丧失了区别,也就不是抽象概念了。如果说思维规定是建构,那么逻辑矛盾的本质就是解构。经过矛盾斗争即认识的深化,克服了逻辑矛盾,在更深的层次上形成抽象概念之间的和谐关系。

由于相反方面的和谐而相成为事物,这具有普遍性,我们称作和谐规律或相反相成规律,也可以称作区别统一规律。

和谐具有特殊性。不同的事物不仅组成的要素不同,组成要素之间的和谐关系的样式也不相同。正是因此才形成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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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6 17:55:00

和谐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区别性,二是统一性。

和谐的区别性是指统一体是由具有相反属性的要素、方面所组成的。比如,自然界中,水分子之间的吸引和排斥、原子内部的电子和质子、工程建筑中的基础和上层建筑;国民经济中的积累和消费、总供给和总需求,社会组织中的上级和下级、家庭中的丈夫和妻子;逻辑学中的抽象概念和实有概念,等等;就是人抓东西,也是大拇指一个方向,其它四指和大拇指正相反的方向。

和谐的统一性,一是指具有相反属性的要素、方面之间互相依存、互相依赖、相辅相成、互相合作,也就是互补;二是指具有相反属性的要素、方面之间互相制约(互相限制)。由于组成要素、部分或方面之间具有相反的属性,存在区别和分工,也就必然要产生差异(或分歧)。这就需要相反方面或部分之间的互相制约,以使差异不至转变为矛盾。水分子之间的吸引和排斥,不仅互相合作,也互相制约,才能保持水的稳定形态;国民经济中的积累和消费、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不仅互相依赖、相辅相成,同时也互相制约,才能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就是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也要通过讨价、还价进行互相制约。

互相制约,从本质上说是制衡。只有相反要素、方面或部分之间的互相制约,才能保持分工合作的和谐关系。互相制约也表现为一定意义上的互相斗争,比如在人民内部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但绝不能把和谐关系中的互相制约同矛盾双方的互相斗争混同起来。和谐中不同要素、部分或方面之间的互相制约,是使各方面保持特定的状态,以互相合作,共同生存和发展。而矛盾双方的互相斗争,是要消灭对方,把对方“置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如果把和谐中的互相制约同矛盾双方的互相斗争、互相否定混同起来,就会混淆和谐与矛盾的区别,或者把和谐与矛盾的区别看作两种矛盾的区别。

和谐是事物自身发展的力量源泉,“团结就是力量”是最通俗的表述。一个国家的团结、一个民族的团结、一个组织的团结、一个单位的团结、一个家庭的团结,是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这个组织、这个单位、这个家庭的力量所在。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组织、一个单位、一个家庭的内部出现重大矛盾特别是根本性矛盾,那么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这个组织、这个单位、这个家庭就要出现危机,就要失去生机和活力。社会经济生活也是如此,如果不同的经济部类之间不和谐即出现矛盾,国民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任何统一体都不是建立在矛盾之上的,而是建立在对矛盾的否定即和谐之上的,矛盾的出现正是对统一体的否定。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有一定的意义界限的,是指矛盾是旧事物死亡和新事物诞生的源泉和动力。如果矛盾只是事物的发展动力,那么我们不仅不应该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反而应该去培植、激化我们工作中的矛盾,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因此,如果从事物的自我保持和自我发展来说,矛盾不仅不是动力,而恰恰是破坏力,是阻力,事物内部各要素、各方面的平衡、协调、和谐、有序才是动力。事物保持自身的能力,就是使事物内部各要素、各方面之间互相制约而保持协调、平衡、有序即不出现矛盾的能力,或者出现矛盾能够自我解决,以达到新的平衡和协调的能力。如果事物丧失了这种保持自身内部协调、平衡、有序的能力,那么这时事物就要走向质变状态、矛盾状态,并经过质变被它物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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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6 17:57:00

我们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要经常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出现的不协调、不平衡,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要经常解决国民经济总量之间、各经济部类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不平衡,即进行调整。这种不平衡、不协调就是矛盾。只有不断地解决矛盾、消除矛盾,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才能发展。而且社会主义制度下出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国民经济各总量、各部类各部门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制度自身所能解决的。而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制度自己是不能根本解决的,它只能被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没有绝对的和谐。按照思辨辩证逻辑自身相异律,和谐的自身就是矛盾,和谐是潜在的矛盾,那种绝对的和谐只能是一种片面的抽象。这正如健康的人也一定有一些不健康的部位、存在着生病的因素一样,那种绝对的健康是没有的。因此,事物的和谐是在不断解决、排除自身中的矛盾而存在的。从事物的自我来说,矛盾就是死亡,排除矛盾就是排除死亡。我们可以说,事物是在不断战胜死亡中而保持和发展的[5]

与和谐具有普遍性一样,矛盾也具有普遍性。矛盾的普遍性是指任何事物的内部发生矛盾都具有必然性。矛盾的普遍性也就是任何事物都具有死亡的必然性,同时也就是新事物诞生的必然性,任何旧事物都要被新事物所代替的不可避免性。任何事物统一体的内部都要发生矛盾这种必然性源于组成统一体的要素的相反性或区别性。同时,矛盾直接又是事物之间的转化状态、质变状态,旧事物死亡和新事物诞生的实际过程。

由于事物自身之中以及事物的质变中,不同的要素、方面或部分之间具有相反相毁的这种矛盾关系具有普遍性,因此称作矛盾规律,也可以称作相反相毁规律或对立同一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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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6 17:59:00

矛盾有两个重要特性:

第一是对立性即势不两立性:一是指矛盾双方的互毁性。矛盾双方都在消灭对方,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二是指矛盾双方的自立性或互不依存性。双方都丧失了制约对方的能力,双方各自不再是作为统一体的不同部分互相合作、互相依存,而是各自分别代表性质不同的统一体,不仅不依赖对方,而是要消灭对方,与对方势不两立。

第二是否定的自身相关性或否定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自身否定的互相依赖性。矛盾双方各自代表性质相反的统一体而展开斗争,每方的发展壮大以至形成新的统一体都依赖于对方的削弱以至灭亡。矛盾双方各自都是在对方的削弱死亡中发展的,没有对方的削弱和死亡,就没有自身的发展和存在,自己也就形不成新的统一体。如果矛盾双方没有了否定的自身相关性或否定的同一性,矛盾立即解决。这也就是说矛盾双方否定的同一(不是统一)性是对立的基础和条件。

矛盾是旧事物死亡和新事物诞生的源泉和动力。矛盾的过程是新、旧事物斗争的过程。这新、旧事物的斗争过程,既是旧事物走向死亡的过程,同时也是新事物诞生的过程。

矛盾具有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个具体矛盾各有其特点,矛盾的斗争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矛盾的特点和所处的条件。由于矛盾的样式是纷繁复杂的,因此解决矛盾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

世界上的任何矛盾都不是绝对的。按照思辨辩证逻辑自身相异律,矛盾的自身就是和谐。矛盾双方所具有的对立性,也正是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相反相成即转变为和谐的基础。在世界上永远斗下去的、不可解决的矛盾是没有的。任何矛盾都是可以解决的,也都是一定要解决的。矛盾的解决不是化为绝对的无,而是和谐,尽管是矛盾双方的同归于尽,也是走向宁静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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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6 18:00:00

注释 14

对矛盾范畴的规定不允许出现逻辑矛盾

在遥远的古代,人类就认识到了相反相成的道理,这在中外哲学史上都是如此。但是,在我国哲学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把相反相成当做了矛盾。这种情形的出现和延续,有许多原因,而根本的原因是把相反的抽象概念当成了实在的矛盾。相反的抽象概念实在太多了,因为一切有意义的、规定了的抽象概念都是成对的,都是与其相反的抽象概念伴存的,生与死、进与退、大与小、高与低、原因与结果、现实与可能、吸引与排斥、胜与负、正数与负数、阴与阳,等等、等等。如果把这些都当成实在矛盾,进而再以这样的方式来证明矛盾的普遍性当然是很容易的,因为所有的抽象概念都是成对的。但是这样理解,一是把抽象概念之间的关系,当成了客观对象之间的实在关系,而把抽象的关系实在化,用抽象的概念关系取代事物之间的实在关系,而出现逻辑混乱。比如思维与存在是一对抽象概念,从抽象概念关系来说,“思维”(这个抽象概念)与“存在”(这个抽象概念)是互相依赖的。如果不区分抽象概念之间的关系同客观实在之间的关系的区别,就会认为没有思维就没有存在。同理也会认为上级与下级、工业与农业、积累与消费、城市与农村、大与小、男与女等等,永远是实在的矛盾关系了。二是混淆了矛盾与和谐的区别,把和谐范畴的含义作为矛盾的同一性赋予了矛盾范畴,也把矛盾范畴所包含的斗争性同和谐范畴所包含的不同或相反方面的互相制约混同起来了。

长期以来,我国哲学界把矛盾范畴绝对化,并进而泛化,认为差异就是矛盾,这当然也就把作为和谐范畴的区别与分工也看成了矛盾,因为区别与分工也是差异。什么是差异?这应当和与它对应的概念同时考察。与差异相对应的概念是等同。等同是指两个客观对象一样,而差异是指两个客观对象不一样。无论是差异还是等同,只是两个客观对象的抽象比较,比如两条直线是等同还是有差异,还比如两个人的身高是等同还是有差异,并不反映两个客观对象之间有或没有什么实在的具体关系。有的人可能会说,在一定条件下差异是矛盾,这也是不正确的。比如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这二者之间在性别上有差异,他们二者结婚形成夫妻关系组成家庭后,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出现矛盾,但也可能是和谐的关系。这就是说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矛盾,但差异本身并不是矛盾。这正如鸡蛋孵出小鸡来,但不能说鸡蛋就是小鸡。还比如,水可以结成冰,但不能说水就是冰。因此说差异就是矛盾是不正确的。

我国哲学界在矛盾的同一性与矛盾的斗争性的关系问题上长期争论不休,根本的原因就是把矛盾与和谐这两个范畴的含义混同起来,不承认和谐范畴的存在,这样也就使“矛盾”这个范畴的含义存有逻辑矛盾。造成逻辑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相反相成”和“对立统一”混同起来。“相反相成”中的“相反”是指作为事物组成要素的实体或实体之间的作用各自的属性相反,而不是指具有相反的关系;“相反相成”中的“相成”才是指关系,是指属性相反的实体或实体之间相反的作用之间互相合作成为统一体的关系。而“对立统一”中的“对立”和“统一”都是指关系,“对立”是指互相对立使统一体分裂;而统一是指通过互相合作形成统一体。因此“对立”(即分裂)和“统一”是内含正相反的两个抽象概念,或者说,这两个抽象概念都是相对于对方而建立起来的,如果把对立、统一组成一个概念(矛盾),那么这样的概念(矛盾)也就丧失了规定性,这正如说“圆的方”或“方的圆”一样,是违反思辨形式逻辑同一律的、内含存有逻辑矛盾的概念(范畴)。可能有人说矛盾范畴的含义存有逻辑矛盾是正常的、应该的,不然就不叫矛盾了。这是误解。这是混淆了作为本体论的“矛盾”与逻辑矛盾的区别。任何概念的含义都不允许存有逻辑矛盾,不然这个概念就是不可思议的,运用这样的概念思考问题会引起整个思维的混乱。“矛盾”是从客观对象中抽象出来的一个抽象概念,它也不能例外地具有违反思辨形式逻辑同一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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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6 18:02:00

注释 15

要正确理解“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哲学教科书普遍认为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对此必须作进一步探讨。

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中写到:“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新旧两个方面,当旧的一方居于矛盾主要方面,而新的一方居于非主要方面时,事物的性质暂时不起变化,事物处于量变阶段。矛盾斗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限度,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的方面就由矛盾的非主要方面转化为主要方面,它战胜和克服了旧的方面,于是事物就发生根本的质变。例如,液体的水的分子之间,具有向内的凝聚力和向外的热扩散倾向这两个矛盾方面。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的温度由0增长到100的过程中,水分子的热能虽然逐渐增长,但凝聚力总的来说始终居于支配地位,这时液体只显现温度升高的量的渐变过程。达到100的界限时,水分子的热扩散作用就变为主导的力量,水就迅速地转化为蒸汽。”[6]

艾思奇就是这样用水温由0加热到100来说明质的变化是矛盾主要方面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没到100时,吸引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是水,到100时,热扩散就变为主要方面,因而是汽。

我们还是按照艾思奇的思考方法,但不是从由水变汽的方向思考,而是从由水变冰的方向思考,那么就应当这样解释:随着水的温度的逐渐降低,但没到0时,热扩散作用始终居于支配地位,因而是谁。达到0的界限时,水分子的吸引力就变为主导的方面,水就迅速地转化为冰。

这样按照艾思奇的思考方法就引出了逻辑矛盾:当从由水变汽的方向思考,水的矛盾主要方面是吸引;当从由水变冰的方向思考,水的矛盾主要方面是热扩散作用。这就是说水的矛盾主要方面既是吸引又是热扩散作用。

逻辑矛盾的出现说明什么呢?说明“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一思辨综合判断本身是需要澄清的。

其实水的内在规定性(质)并不是由引力和热扩散力的矛盾决定的,而是由引力和热扩散力的和谐(特定平衡态)所决定的。如果从抽象概念关系来说,引力和热扩散力即排斥力是一对矛盾抽象概念,但作为水的内在规定来说,引力和热扩散力之间的实在关系不是矛盾关系,而是和谐关系。正是水分子之间引力和热扩散力的特定平衡、相互合作、相互制约才形成水。

当水的温度升高时,热扩散力增强,对平衡态就构成了威胁。这时热扩散力代表着新的质态(汽)方,引力成为维持水的质态方,而构成了潜在的矛盾。但是当水温未到100时,还能维持水的内部引力和热扩散力的特定平衡局面。当水温达到100时,引力和热扩散力的平衡局面终于被打破,而成为既是水又是汽的质变状态即矛盾状态,并经过质变状态而成为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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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6 18:02:00

当水的温度降低时,水的引力增强,对和谐关系即平衡态也同样构成威胁。这时引力代表新的质态(冰)方,热扩散力成为维持水的质态方,而构成了潜在的矛盾。但当水温未达到0时,水的内部引力和热扩散力的和谐局面尚能维持。当水温达到0℃时,引力和热扩散力的平衡局面终于被打破,而成为既是水又是冰的矛盾状态即质变状态,并经过质变状态而成为冰。

那么,“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这一思辨综合判断在怎样的意义界限内才是正确的呢?那就是:事物处于矛盾状态时或质变阶段,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通过矛盾斗争所诞生的新事物的性质。如果超越了这个界限,“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一思辨综合判断就是不正确的。思辨辩证逻辑自身相异律告诉我们,任何思辨综合判断超越了界限都要变成相反的思辨综合判断,那种不受意义界限约束而绝对正确的思辨综合判断是没有的,“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一思辨综合判断当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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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6 18:05:00

注释 16

必须从系统的角度理解和谐范畴与矛盾范畴

必须从系统的角度来理解和谐与矛盾。和谐是由性质或作用相反的诸要素所组成的系统。系统中必然要有分工,有合作;而矛盾也是在统一体中即系统中产生和发展的。离开系统,离开统一体,来理解和谐与矛盾是不严密的。比如20世纪30年代,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我们通常把当时的中日关系称作中日矛盾。这当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从严密的意义上说,是日本帝国主义同中国人民所代表的世界和平与发展的秩序的矛盾。正是因此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才得到全世界人民的支持。如果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不能取得胜利,就有可能使世界延续矛盾状态即世界大战状态。还比如歹徒拦路抢劫过路行人,通常认为是歹徒和过路行人构成一对矛盾,但严密说来是歹徒的违法行为与过路行人所体现的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矛盾。歹徒所对抗的是法律,所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我们不是从系统的角度来理解,就要把歹徒和被抢劫的过路行人之间的关系看作仅仅是两人之间的对抗,这当然是不正确的。



[1] 和谐是本体论的开端范畴。本体论是思辨科学,因此和谐范畴应该由理性直观的思辨逻辑推演导出。简略推导如下:事物是(这里的有是指在特定时空区域中的有)的,有的事物又都要变为它物,因此又是。事物的有,也就是,即自我同一(在特定时间区域中具有稳定性),而又必然变为它物,因此又是。这样,本体的开端是有与无的同一,同与异的同一。异进入同中(同中之异)即和谐(异中之同即矛盾),无进入有中(有中之无)即规定性(无中之有即非规定性或质变)。(参阅本章注释15

[2] 规定性(质)是抽象的,但它所界定的客观对象却是实在的。因此,规定性所指的某物是在时空中存在的个体事物。

[3] 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11112页。

[4]人民出版社,19718月版,第283.

[5] 由于规定性的自身就是非规定性即无规定性,因此,在时空中运动的任何事物的自身都是无自己的东西。黑格尔说“质在自己的否定中,从它物(应指非规定性——引者注)建立并巩固了自己,总之,那是它自身的骚动不宁,就这种不宁静而言,质只有在斗争(应指解决或排除自身中的矛盾——引者注)中才会发生并保存自己。”(《逻辑学》上卷,第108页)还由于规定性的自身就是非规定性即矛盾性,事物自己的自身就是自己的界限。黑格尔还说“有限的事物的这样的有,乃是以消灭的种子作为它们的内在之有。”(《逻辑学》上卷,第125页)任何事物都要走向质变,走向死亡,这就是辩证逻辑所揭示的。

[6]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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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8 1:53:00

以下是引用wei言在2008-3-6 15:30:00的发言:

谈论“和谐”,首先要弄清“和谐”的主体是什么?

“和谐”的范围有多大?“和谐”的原则是什么?

“和谐”的标准是什么?“和谐”的特征是什么?

什么是“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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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8 2:04:00

我认为:和谐的主体当然是系统,范围应当看你是考察的那一个系统。原则、标准、特征是在保持系统内部结构的基本稳定前提下,系统不断地成长及变革。“不和谐”是指系统内部斗争加剧,范围扩大,已经到了破坏系统内部结构,甚至导致系统崩溃的边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8 2:04: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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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8 2:28:00

非常感谢阎先生的回贴!!

您的这篇大作我好象早在两年前就看过,是我的“和谐”观形成的基础。

不过您认为:事物内部相反方面或部分之间平衡、协调、有序而互相依赖、互相制约、互相合作的关系就叫做和谐[1];与此相反,统一体内部不同或相反方面或部分之间由于不平衡、不协调、不和谐、无序,一方代表统一体、另一方代表对统一体的否定而相互对立、相互斗争、相互否定的关系就是矛盾。

这个基本观点我却不赞同,这是典型的将矛盾的“同一”性理解为“和谐”的观点,然后将矛盾的“斗争”性理解为“矛盾”。其实辩证法的矛盾范畴包括了“同一”性和“斗争”性,跟我们生活中把矛盾理解为斗争是不同的。

如果将矛盾双方相互促进的关系(螺旋上升)理解为“和谐”,将矛盾双方相互削弱(螺旋下降)理解为“不和谐”可能还有点道理,但将“和谐”理解为矛盾双方没有对立和斗争,那就大错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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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8 23:42:00

因为辩证法早就告诉我们,矛盾双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矛盾范畴是指事物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但事物之间除了对立统一关系就没有别的关系的,我们不能也没有必要创造出一个“和谐”关系和“和谐”范畴出来。

阎先生认为:如果矛盾只是事物的发展动力,那么我们不仅不应该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反而应该去培植、激化我们工作中的矛盾,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其实工作中我们的确更多的是在培植、激化矛盾,如我们经常搞内部竞争、评先进、领导给下属布置工作、提要求、检查工作等等,都是在培植、激化、利用矛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8 23:51: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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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9 10:38:00

“和谐”?谁与谁的“和谐”?有原则的和谐?

无原则的和谐?“和谐”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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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3-9 18:09:00

以下是引用wei言在2008-3-9 10:38:00的发言:

“和谐”?谁与谁的“和谐”?有原则的和谐?

无原则的和谐?“和谐”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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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的'和谐'。宇宙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这就是一个'全局和谐'。语言表达的对各事物之间存在的运动变化的形容,就形成一个小范围的'和谐空间',它只是存在于一个比它大的'和谐空间'里。

(没法理解不必太用心、因为这是夸越自我意识的第一步,也是危险重重的一个门坎,一不小心就会损害自身的意识)

'和谐'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好坏之别。对错好坏的形容只存在于自身(单个或群体)与某一个或多个'和谐空间'而言的。自身(单个或群体)与所在的'和谐空间'以内或以外对象的'好坏'或'对错'的界定是相对于所在'和谐空间'而言的。因此自身(单个或群体)有对必有错,有好必有坏,有负必有胜等等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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