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我提出的“姓名法”,供公安部参考
近日媒体报道,我国公安部拟议制定《姓名登记条例》,姓名用字有望立法。其实,笔者早在22年前就呼吁制定《姓名法》,并提出了姓名法的主要条款。。
1985年2月12日,法制周报(西安)发表我的文章《姓名与法――从百名陈真看<陈真>谈起》,该文指出:“随着交通、文化、信息传输技术的发展,姓名已不再是个人的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理应得到科学的管理,在条件成熟时还需要法律的保护。”
《科学之友》杂志1985年9期发表我的文章《关于姓名法我见》,全文如下:
朋友喜添贵子,找我商量怎样给孩子取名,他的主要愿望是与他人不重名。讨论良久,感到这也是个不大不小的问题。
人与人不同,人的名字应有唯一性,这该是不言而喻的。在现代信息化社会里,人们交流频繁,重名问题更为突出,由此引起的种种不便,难以尽述。欲求姓名的唯一性,涉及问题极多。总而言之是因为至今尚无成文的姓名法。个人自行其事,国家亦不过问。除重名问题外,其他姓名纠纷,如独生子女的姓属;父母离婚后,子女的姓属;更改姓名的权利与义务;笔名、艺名的使用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于制定姓名法,并成立权威性的姓名管理机构,才能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姓名法(以汉族为例)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一 、未成年公民,由其父母或瞻养人享受取名权,可自由选择父姓、母姓或新姓。
二 、成年公民有改姓名的权利(限制次数并收费)。
三 、国家设立管理姓名的权力机构,负责公民姓名的审核、批准、管理,并保障公民姓名的专用权。
四 、姓名使用字符的种类和数量,考虑到避免重名的要求,至少应有一万种字符,每个姓名最多可用5个字符。从长远考虑,非传统汉字字符也可以使用。
五 、公民有续家谱的权利,姓名管理机构应提供相应服务,可适当收费。
家谱记录着公民的血缘信息,可为多种学科研究提供资料。建议制定新的有科学依据的家谱规则。鼓励有影响的历史悠久的家谱续写下去。
六 、笔名、艺名管理条款。
上述内容是非常粗糙和不完备的,许多具体内容需要经过广泛深入的讨论。在未制定姓名法以前,我们在给孩子取名时,应主动选择不易产生重名的字,如尽量避免用单字或重叠字。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王”姓多,居姓氏首位,“红”字居人名用字首位,笔者姓名王红旗,已遇到好几位同名同姓的人了,无奈已使用三十多年,只好抱歉了。
笔者之所以要翻出二十多年前的旧文,意在说明人们的思想经常有超前的情况,这种超前思想可能是远见卓识,也可能是社会管理体系存在着不够敏锐的问题。据此可知,我们今天仍然存在着同样的情况,今天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许多新观点,很可能就是明天的现实。
例如,笔者2004年提出智因设计进化论,指出生命与智力同时起源,生命智力信息系统主要由DNA智力信息系统和细胞膜智力信息系统构成,DNA里的“不表达基因”实际上是正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智因”,而我们人类的大脑思维智慧,实际上乃是细胞膜智力信息系统的高级形式。
笔者希望,“今天”与“明天”的时间间隔,不要拖拉的太长,不再需要经历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漫长等待。人类已经走过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应该迈入共福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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