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理
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原则和道理,称为法理。法理是法治建设 的基础,是支撑法治的灵魂。如果法理不通,不能在道理上服众,法治就很难开展。只有以主流社会的根本利益为基础,以科学和理性为思维根据的法理,才能够建立起文明有效的法治秩序。法理包含两层内容,一是关于人们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约定及其伦理顺序的原则,也就是正义的基本内容。二是关于保障权利和督促义务的技术思想。法治的基础是有效的强制力,就是用强制力做保证,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保障和督促公民履行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戒公民的非法行为,以此建立起相应的社会秩序。
关于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法理的核心内容,当然也是秩序的核心内容。最初的秩序是以家庭为基础的,是为了提高家庭内的社会活动成效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简单的纠纷和冲突,秩序的核心目标是“条理和和谐”,也就是以保持家庭生活的条理和和谐为原则。自从压迫和剥削出现以后,秩序的核心目标就变成了“压迫和剥削”,秩序就成了“阶级压迫”的最有效工具,也就是以最有效地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为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民众求解放运动”的浪潮推动下,秩序的变革越来越受到广大民众意愿的影响,秩序旗帜的最显要之处终于写上了“保障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也就是以最有效地体现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为原则。对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最广大民众从来都是痛恨和反对压迫,崇尚“公平”和“公正”的,声张代表民众利益的“正义”从来都是他们对秩序的最基本要求。
什么是正义,前人有过许多不同的定义。观念主义认为,正义属于观念文化的范畴。公众要有一致的观念,才能够有一致的正义。不可能让所有人的观念完全一致,但对秩序建设有基础性影响的观念取得一致是可能的。只要大家愿意和谐相处、共谋发展,就一定会有共同的正义。希望社会生活“公正”“公平”“秩序”“美好”,这可以说是最广大民众共同的愿望,这是不证自明的。在以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为秩序核心的今天,这必须是正义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法理上,一方面是正义必须要能够保障最广大民众的基本权益,必须要有利于建立和谐美好的人际关系,必须要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利于有效遏制能够把广大民众挑拔成相互仇视的不同政治派别的“分裂政治”“暴力政治”和“恐怖政治”。另一方面是一定要让代表民众利益的正义成为秩序的核心,一定要让一切与正义不相容的行为受到秩序的有效惩戒。
法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要让法理代表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要充分体现“公平”和“公正”,更要体现“科学”和“合理”。要强调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的对等性原则和社会权益对社会秩序的依附性现实。在法理上要讲科学、讲理性,不要讲迷信。要以科学的态度宣扬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本身赋予的,绝不是“天赋”或“神赋”的。说“天赋”或“神赋”都是非常荒谬的,归根结底都是人赋的。绝不能用“天赋”或“神赋”的名义约定出一些非常荒唐的权利或义务,来让人们背上许多毫无社会价值的沉重负担。
人们的社会生活,必须要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来维持。对人们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约定,也必须要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相对应。相对于人们的主观欲望,自然资源是有限的,通过劳动创造出的社会财富更是有限的。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满足人们所期望的全部社会权利。为了协调人们相互间的权利冲突,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任何时候人们都必须要适当牺牲自己对权利的过度追求。在社会生活中,有些权利或义务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是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有些权利或义务对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性相对要小些,有些权利或义务还会相互间产生矛盾和冲突。在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条件下,如何实现人们社会生活幸福指数的最大化,这是人类的理性使然,任何智慧的社会秩序管理者都会认真盘算。
观念主义提出不同权利和义务的伦理顺序原则,按人们的各种社会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社会生活幸福指数所产生影响的价值大小进行排序,社会秩序要优先保障顺序最前面的权利和义务,最前面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基本保障后,才能够按顺序对其他权利和义务依次保障。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权利和义务,理所当然地要作为第一顺序最优先保障。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非常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就作为第二顺序次优先保障。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次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就作为第三顺序或第四顺序依次保障。按一定的伦理价值对人们的不同权利和义务排出了顺序,就能够明白孰重孰轻,就能够确定轻重缓急,社会秩序就能够更有效地协调人们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冲突,就可以让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出更多的利益实惠,从而有效提高人们社会生活的幸福指数。
如何有效地保障约定给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有效地保障秩序稳定,是法理的关健性内容。如果不能够有效地保障权利和义务,不能够有效地保障秩序稳定,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约定再完美,也只能是一张美丽的画饼,没有任何实际价值。人们在法理上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单独依靠法治是不可能建成完整社会秩序的,法治只是构成完整社会秩序的三种基本秩序形态之一,与人治与德治具有平等的秩序地位和协同的秩序功能。观念主义认为,建立完整社会秩序的基本柜架应该是,用法治建立最基本的社会秩序,用人治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和特殊事件,用德治提高社会秩序的文明水平。法治一定要与人治和德治相协同,而不是与之相对立。任何时候的社会秩序建设,都必须同时依靠法治、人治和德治来共同承担,才能够创造出更好的秩序效率,才能够更有效地代表正义、维护正义和声张正义。有效的秩序建设,一定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要以实用和高效为准则,要能充分适应时代的发展,要能做到积极倡导文明的社会风气和及时矫正不良的社会风气。正义的灵魂是公平和秩序。
要充分认识到,法治只是建立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之一,只能是工具,只能追求其功效,绝不能作为信仰崇拜的对象,绝不能把法律抬高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对其偏重于顶礼膜拜使之教条僵化。如果让法治成为统帅一切正当社会行为的神圣之物,就会严重束缚社会秩序的运行手脚,最终就有可能对不正当社会行为束手无策,这是不可行的。法治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如果不能够有效地达到目的,再华丽动听的法理也是没有丝毫用处的。我们要以目的为宗旨,法治只是达到目的的三种手段之一,手段要服从于目的而不是统帅目的。西方世界把法治抬高到绝对信仰的高度,这使得他们的秩序建设背上了许多沉重的包袱和遇到了很多很难克服的麻烦,他们自己却认为一些非常愚昧和荒谬的社会现象正是他们的理性和文明的体现。
在法理上,要充分明确法治在秩序建设中所必须发挥的优势和必须承担的基本任务:一是通过约定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有条不紊的基本生活秩序,使人们能够按一定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各类社会活动。二是有效保障和监督人们按约定享受权利及保障和督促人们按约定履行义务,从而有效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三的有效平息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民事纠纷和冲突,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四是有效地惩恶扬善,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有效地惩戒罪恶,从而有效地打击社会歪风和宏扬社会正气。在惩戒罪恶方面,法治必须成为惩治犯罪的得力工具,要能充分体现出法治的警世功能,要让人们充分感觉到,通过犯罪获利是非常危险,很容易落得可悲和可耻的下场。法治必须要积极努力地体现正义,要行之有效地煞歪风扶正气,绝不能让罪行得不到足够的惩罚和让邪恶得不到强力的遏制。如果在法治秩序下,邪恶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和遏制,甚至对邪恶的随处猖獗无可奈何,公众就会质疑正义、质疑法理,就会对法治失去信心而不积极守法,法治的功效就必然会大打折扣。
人们都希望建立最美好的社会秩序,人们对最美好的社会秩序都有自己的幻想。较为有代表性的幻想之一,就是能让所的人都能够充分享受到相同的社会权利。这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能的。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人,社会劳动能力不同、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思想观念不同、脾气性格不同、社交能力不同、主观需求不同。无论何时,人类的社会秩序都必须要以鼓励社会劳动和鼓励社会协作为基本原则。无论人类社会发展到多高水平,不同人在社会属性方面的差异都是无法完全消除的,由这种差异所造成的不同人在享受社会权利方面所表现出的差异也是会一直存在的。秩序建设只能使这种差异逐步缩小,不可能使这种差异完全消失。如果武断地使其完全消失,秩序建设就必然会发生巨大倒退。所以,在法理上,对人们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约定,任何时候都必须以主流社会广大民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为根据,绝不能因为要满足少数人对权利的诉求而影响到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从理论上讲,最理想的秩序,也只能做到保证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但绝不可能做到同时保证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在实践中,“保证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与“保证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往往是相对立的,并且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冲突的,这在法理上必须要有充分的理性认识。任何时候,公平都只能是对利益有所要求和有相应能力要求的人而言。
综上所述,法理一是要说清楚法律所遵循的具体政治主张,也就是对正义内容的具体宣扬,如对“是否反对阶级压迫”“是否宣扬劳动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否反对民族歧视”“是否打击犯罪”“是否反对不劳而获”“是否讲诚实守信”“是否宣扬平等、仁爱、孝敬、谦让”等等核心价值观念的宣扬。二是要说清楚规定人们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基本道理。三是要说清楚保障权利和督促义务并使其达到公平和公正的技术原理和技术路线。四是要说清楚遏制和惩戒罪恶的技术原理和技术路线。法理只有具备了完整的观念体系和技术思想,才能够为立法、执法和守法打好良好的基础,法治建设才能够在科学的基础上顺利开展。
八,司法的困难
用法治手段管理社会,人类已有很长的历史。西方社会的所谓完全法治秩序,也号称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了。司法是法治秩序中的关键环节,没有良好的司法使法治保持本来的公正和秩序效能,使法律精神得到正确体现,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法治秩序。然而,以往的司法实践让人们非常清楚地认识到,要想让司法达到建设良好法治秩序所必须的理想水平,有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以下是两种社会制度中的警务人员的行业誓词:
中国警察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美国警官的道德宣言:“作为一名警官,我最基本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保卫他们的生命和财产,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冤屈,保护弱小者不受欺压,打击暴力,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尊重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及享受司法公正的权利。 我将保证我的私生活干净清白;在面对嘲讽、蔑视和危险时,我将保持镇定与勇气;我将严格自律,待人和善并永远乐于助人。我将在我的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涯中永远保持诚实,我将作一名遵守法律和内部规章的模范。除非工作需要,我将严守机密。 我将永远不会因个人的感觉、偏见、憎恶或友谊而影响我的执法。我绝不向暴力和犯罪妥协,我将文明执法,绝不带有任何邪念、恐惧和恩惠。我绝不滥用武力,绝不收受贿赂。 我的警徽是我向公众许下的诺言的象征,我将时刻佩戴它,努力去实践我的诺言,在上帝面前,我将把我的一切奉献给我所崇敬的事业。”
誓词中的内容,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最基本条件。做为司法人员,如果其行为不能够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就无法保证其司法和公正和效率。然而,这些条件是普通人很难做到的,广大司法人员又绝大多数都是普通人。正是因为难以做到,才把这些条件作为誓词来要求人们努力做到。誓词只是激励人努力的一种手段,通常远远不能保证宣誓的人就一定能达到誓词中要求的行为水平。结合以上誓词内容,总结人类长期的司法实践,给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造成严重困难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渎职影响司法效能。由于懒惰、怕苦怕累、消极任性、没有责任感,司法人员不认真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不遵守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职责,这必然会影响司法应有的效能。在任何行业中,大多数人对待工作或多或少都有这些毛病。
二是情感影响司法公正。不同的人相互间有不同的亲疏情感,不同观念的人对相同的事件会产生不同的好恶情感。因情感所产生出的对当事人袒护或报复行为而影响司法公正,这常常是情理之中的事。
三是权力影响司法公正。不得不按上司或权力人物的指令来执法,经常会影响司法公正,这是司空见惯的事。
四是腐败影响司法公正。因收受贿赂而影响司法公正,这是谁都知道的事。最让公众气愤,却又无可奈何。
五是法律漏洞影响司法效能。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完善的法律都会有局限性,都会有漏洞被精明的犯罪分子发现和利用,这是很无奈的事,这也是法律总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原因之一。
六是善辩的律师影响司法公正。律师非常有效地促进了司法人员积极公正地履行职责,但也使非常多的罪犯逃避了法律应有的惩罚,尤其是许多律师象妓女一样地不讲操守而公开为金钱献身,帮助了许多捞得黑钱的犯罪分子消遥法外,这是显而易见的事。
七是蛮不讲道理的狂暴者或无赖影响司法效能。经常有一些蛮不讲理的无赖且精神狂暴的犯罪分子,总是会凶恶地扬言要对有关司法人员的生命、财产和家人实施报复,这必然会影响到司法的效能。这是不言自明的事。
八是犯罪集团用暴力影响司法公正。一些有较强实力的犯罪集团或黑恶势力,会经常在暗地里用凶狠的手段威胁或为害司法人员的生命、财产和家人的安全,从而影响司法公正。这是经常发生的事。
九是敌对分子用武力与司法对抗。经常会有一些仇视现形社会秩序的敌对分子,通过严密的组织,不择手段地精心策划和实施各种破坏活动,其中包括直接攻击司法人员的生命,经常使得按严格法律程序办事的司法部门力不从心或无能为力。这是最让人担忧的事。
十是通过司法讨正义的成本太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申请司法部门公正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花费的成本太高,这是人所共知的事。一是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二是要花费大量的财力,普通人不是到了被逼无奈的程度,也是不会轻易拿起这沉重而昂贵的法律武器的。实际是,法律是有钱或有势的人向他人主张权利的有利武器。在广大农村,法律或许经常是人们闲谈的话题,作为武器通常却很少有人问津,真的遇上了纠纷,除了通过基层权力部门用人治手段来处理或调解,人们通常多用非法手段来对付不良行为,这是屡见不鲜的事。
实现司法公正总是这么艰难,司法人员又总是那么的辛苦,司法成效又总是经常地难如人意。单纯依靠法治来治理人们的贪念和恶念,来建立人们相互友善和关爱的情感,真的是太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