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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调查:公安方面调研私人调查机构 私家侦探合法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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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公安方面调研私人调查机构 私家侦探合法成现实?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8-19 12:03:00

 

http://news.tom.com 200405080614来源:四川在线

转载请注明:http://www.htjs88888.cn/index.htm

公安方面调研10大城市私人调查机构,调查业人士认为这是为该行业合法化作准备

  目前,公安方面首次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全国10个大城市对私人调查服务机构进行公开调研。业内人士为此展开预测,这也许预示着一直没有真正得到承认的私家侦探将走向合法化,该调查将为规范管理该行业作好必要的准备。昨(7)日,成都调查业在得到消息后反应热烈,多数人对此持乐观态度。

  权威发言 调查势在必行

  白亚林(四川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公安方面门展开这次调研,是对今后国家立法对民间调查机构的规范管理做铺垫。私人调查服务机构的侦查权、调查手段等问题,都应该纳入规范化管理渠道。毕竟市场有需求,如果一味回避调查机构的存在,是不现实的。

  业内声音 重庆表示欢迎

  重庆是此次十大调研城市之一,重庆邦德商务调查有限公司也接受了公安方面门的调研。公司副总经理彭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陈,此次调研课题包括公司服务的特点(服务范围、收费方式、服务调查手段、调查工具)等问题,主要是对各类调查服务机构调查摸底。

  目前,整个重庆都对此次调研持乐观态度,表示十分欢迎。彭勇表示,目前,公安方面、司法部、工商总局下一步将会做个案收集,关注援助社会弱势群体等案例,并收集市民、法律专家等意见,论证私人调查行业存在的可行性和专业性,为最终行业规范条例出台做准备。

  成都期待合法

  刘小林(成都得邦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任):目前私人调查行业未得到国家正式承认,因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工作总感到不是特别理直气壮。此次调研,我们认为是调查业走向合法化的前奏,一旦合法化以后,对委托人和调查公司而言都会更有保障。而在整个行业正式规范后,私家侦探将会成为司法机关公权力侦查的补充,将会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投入。

  专家意见 私家侦探可行

  牛建国(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私家侦探合法性问题,主要体现在其调查手段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或单位商业秘密等,在不侵犯相关权利前提下,私家侦探完全能健康规范化发展。私家侦探正规化后,并不可能代替司法机关侦查上的地位。私人侦探正规化后,发展趋势将会越来越好,司法改革方向将向着对抗式诉讼模式努力。

 

 

法律存在断层,社会需要这种服务。

贵阳市曾有一个做生意的人到省外出差,下了飞机向家里打电话报平安后就失踪了,再也联系不上。家里人慌了,马上报警。警方也成立了专案组,可是调查了一段时间后,没有发现什么线索,也没有发现有什么犯罪的迹象。由于每年这种失踪案很多,警方也不可能花太多时间精力。但这对于家庭来说,一个家庭成员失踪,简直是天塌了。于是,他们找到了一家调查公司,经过调查员的工作,终于查明,失踪人是因私人原因意外身亡了。总算给他家里人一个清楚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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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8-19 12:04:00

游离在法律边缘

  私家侦探供需两旺,是因为有庞大的市场需求。那么,为什么不能给私家侦探一个名分?事实上,作为一个倍受争议的行业,私家侦探一直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对于这一问题,法律界人士的说法也是各不相同。

  无所不及的业务范围,无所约束的调查取证,使得法律界人士对私家侦探的发展现状感到担忧:如果真像外国私家侦探那样,无孔不入地拿着各种先进设备调查各类大小事情,人们的正常生活会不会受到干扰?谁给了私家侦探调查权?公民的隐私权又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

  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克军认为,要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业必须要有立法的授权、申领营业执照等,目前私家侦探的关键在于是否拥有调查权,而公安方面有关禁止私家侦探的通知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私家侦探获取证据手段易违法,证据证明力不好确定,容易侵犯隐私权,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措施,不易对其管理和规范。

  而支持的法律界人士认为:看待一个行业,首先应当看这个行业是不是社会需求,这个行业对社会是否有益或是否对社会有有益的补充,是否能起到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作用,不应只看这个行业里的个别现象。至于从业者素质难以保证,委托人目的难以确认,工作方式、收费标准、管理等方面难以规范等问题,都是由于这一行业处于地下、半地下状态形成的。惟有实体合法了,程序才能真正规范。

  在采访中,法律界人士认为,私家侦探在调查手段上是否合法很难判断,这一现状凸显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中的法律盲区。一方面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另一方面又规定除了公安、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调查取证权,法律的空白让人无奈。正是由于这个法律空白的存在,为私家侦探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也让有关部门对私家侦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该到正视的时候了

  除了法律界,民间对于私家侦探也是褒贬不一。采访中,有人给私家侦探罗列了几大罪状:损害人际关系、破坏家庭、侵害他人隐私、恶化民事纠纷……呼吁有关部门应该彻底铲除。而私家侦探则认为,他们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事实以本来面目,对证据的搜集提取乃至作为法庭证据,只能使人在处理问题时更明晰更合理。私家侦探方兴未艾说明这一行业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帮助当事人取得合法证据是一种市场行为。

  争论归争论,但不争的事实是,私家侦探已经完全走入了人们的生活,成为一项重要的生活服务项目。但由于其身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致使行业发展弊病重重。大街小巷到处都可以看到私家侦探、有求必应的牛皮癣广告,显示了这个行业的不规范。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私家侦探所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远远不能达到客户的要求,能从事较高端调查业务的公司寥寥无几。

  行业的不规范也造成对从业人员管理中存在种种问题。一些人随便租一间房,拉几个人就成立了侦探所。在西关什字某写字楼内,记者看到一家私家侦探所打出了这样的招牌: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我办不到的。超范围经营在圈子里是公开的秘密,行业内没有一套完整的行业操作规范及为大多数从业人员所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私家侦探网罗所有可能得到的信息,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侵害国家利益,容易触犯刑事法律,而有的人在获得证据后,又反过来敲诈、要挟当事人或被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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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私家侦探本身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因此其从事的调查工作得不到法律保护。老张告诉记者,他的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原则,那就是宁可放弃也不要冒险。

  有关部门不应该再讨论私家侦探的合法性,而应该正视这一行业。李克军认为,对于私家侦探,有关部门以前采用的管理方法是,但又堵得不彻底,取缔一批,又出现更大的一批。从存在现状来看,私家侦探确实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关键在于没有人对其进行约束和管理,没有人规范它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导致其恶性发展。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私家侦探业的理性思考和研究,正视这一社会现象,探寻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其进行引导、管理,使其合理、合法地存在。

 

 

 

 

 

在对私人侦探进行具体规范时,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1、私人侦探的性质

  如何界定私人侦探的性质呢?笔者认为,可将其界定为专门为社会提供民事调查服务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工作者。这时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私人侦探的服务范围,只能限于民事调查方面,如资信调查、商务调查、市场调查、债权债务调查、失踪人调查、保险业务调查等,而不能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调查。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享有刑事侦查权,而且在侦查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这就从法律上排除了私人侦探介入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二是私人侦探具有营利性,这是与警察等公共执法人员的显著区别。警察等公共执法人员对具体事务的调查,代表的是其所在公共执法机构,并以国家所赋予的“公权力”为后盾,维护的主要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而私人侦探维护的只是委托人的个人利益。

  2、私人侦探的管理

  由于私人侦探服务内容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宜由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到特种行业管理的序列中。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私人侦探的资格准入制度;二是私人侦探只能在私人侦探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私人侦探机构必须符合法人的条件;三是要对私人侦探实行定期考核和年度注册制度;四是应建立合理可行的投诉机制,加强监督的力度。

  3、私人侦探的法律责任

  私人侦探开展民事调查活动,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并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的,私人侦探应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对于执业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私人侦探业的出路问题,学者张镇宇、李文武提出,从总体上讲,私人侦探若想生存,必须采取保守的态度,采取防御性姿态而不是进攻性的姿态。所谓防御姿态,是说调查行为不能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传统习惯、公民隐私等构成挑战在法律还未对私人侦探业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前提下,私人侦探业若想在夹缝中生存,那就只有在行为的方式上慎之又慎,否则,如果行为方式不合法,非但取不到相应的证据,甚至会把自身拖入违法甚至犯罪的泥淖中。也有学者呼吁,政府应对私人侦探行业存在的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从制度上约束和调控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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