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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人侦探业的生存现状
首先,我们必须知道何为私家侦探,私人侦探们都作些什么?私家侦探,顾名思义指国家执法行政部门以外,由个人或组织开办的进行跟踪、调查、刑事侦察等工作的机构。私家侦探的帮助是属于私力救济范畴,是有偿收费服务。私人侦探的服务主要是民事类和商务类事务的调查取证服务。
那么私人侦探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吗?对私家侦探合法的调查事务委托、非诉事务的合法处置委托是完全可行可信的。而对于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只是取证过程或方法不涉嫌违法或侵犯个人隐私,法庭也是自然会依法予以采信的。
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内。
那么私人侦探或称私家侦探平时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哪些呢?私家侦探们主要从事婚外情调查、讨债、商务调查和信用调查,所以有的时候调查公司又被人们称为“讨债公司”。
如果说仅仅从身份来看,因为2002年8月,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侦探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允许注册“侦探公司”商标,从而使侦探公司的身份状态渐趋明朗化外,那么,谈到具体的侦探活动,这些侦探组织和侦探人员同样介于地下与半地下状态,而没有形成公开的局面。这种状况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侦探活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则源于公安方面的一个通知。侦探活动本身就具有隐密性、跟踪性甚至危险性等特点,因此侦探人员在侦探活动中必然要处于地下或者半地下状态。这个原因很好理解。这里着重要提的是公安方面于1993年9月7日颁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中称:“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门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此类机构“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于此通知,尽管有法学专家指出,公安方面1993年的规定只是公安方面传达给各级公安方面门的一个文件,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况且开设私人调查机构也不需要到公安方面门去审批,也就是说,是否允许设立私人调查机构,公安方面门并没有直接的权限。从法律的层面上讲,既然没有一个法律明确许可开设私人调查机构,也没有一个法律明令禁止开设私人调查机构,因此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情,都是可以做的,所以说私人调查行为并不违法。然而,这毕竟只是一种较有说服力的法学理论,对应到具体实践中,在此通知被废止之前,相关部门还是可以依照这个通知的规定来对私人侦探组织予以取缔。最早成立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就是在此通知出台后不久被取缔的。因此,在国家机关对私人侦探的地位予以明确承认之前,私人侦探的活动就不得不处于地下与半地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