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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致国家电监会主席的公开信……!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哲理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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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家电监会主席的公开信……!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1-21 22:52:00

致国家电监会主席的公开信……!

下面是电子邮件公开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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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东主席,您好!
彰武农电局严重侵犯农民利益“事件”

一、投诉彰武县电力企业(农电局)违反法律法规砍伐国家退耕还林工程树木:

概要:

本人原创的每一自然段文字的,“第一句话”都是在提示该段的主要核心。......针对相应法律等的“难点”,本人层层深入以理服人理解。

本人的亲属农民赵亚文林权所属的国家退耕还林工程树木,被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电力企业(农电局)违反《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应法规砍伐(应该依法修剪而不应该砍伐树木)。其主要表现之一是,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电力企业(农电局)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法规的原则(共四条原则及一句话原则的综述,后面有详细的以理服人的解释):“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本人要求合理合法赔偿。相应的具体详细内容的几种角度合理合法分析,请见本人附在下面的,依法进一步详尽层层深入以理服人总结的投诉资料!


二、“弹劾”东北电监局王处长:

【最近一次02423148993“王处长”来电话,2008-1-2 15:19——2008-1-2 15:24中间又间隔2分钟,即对方在接听别人的电话;共23分钟时间。】

【其人没有能力拿出以理服人合法的经得起本人辩驳的解释。本人一直以严肃的声音及口气要求“人民的公仆王处长”,拿出接受以理服人监督的文字资料(如电子信件或书面打印件)寄给本人,然后进行合理合法地层层深入以理服人沟通交流辩驳等,这种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便于进一步最大限度以理服人准确理解法律法规,从而有据可查,从而最终达到尽可能充分合理合法。从一年前最开始的第一次电话到这次电话(共约3次),屡次给本人的感觉是“王处长”其人从未有一个认真的态度,从未有根据本人给他提供的文字资料作出过合理合法的以理服人交流辩论,一直以来“一言堂”是其人一贯作风,“可能”他也就这种水平。】

东北电监局王处长,触犯《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东北电监局王处长,非常不称职。东北电监局王处长,接到本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以理服人的合法处理,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未见到他一份合理合法正式文字答复。(12398dbj@serc.gov.cn 2006-11-02 11:11:07)。东北电监局王处长,从接到本人投诉“彰武县电力企业(农电局)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砍伐国家退耕还林工程树木”第一份电子信件后,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这么长的时间内,东北电监局王处长,只是用电话与我简单交谈了两次,并且说不能够辩论,每次最长都未超过半个小时,只言片语说的都是不符合电力法及相关电业等法规的话,并且有严重袒护彰武县电力企业(农电局)的“嫌疑”,他们之间是否有其他非法关系?!?

东北电监局王处长,竟然欺骗我说,电力监管机构只是“和稀泥”的机构。他的这句话又一次证明其严重触犯了《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东北电监局王处长,同时触犯了《电力监管条例》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东北电监局王处长,同时又触犯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竟然拿“和稀泥”去搪塞应该以理服人合法“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原则。我问他有没有认真看过我最后一次给他发去的电子信件,王处长“一言堂”的言辞:“必须砍”,“王处长”其人自称看了一遍我最后给他发去的电子信件资料。对于我给他提供的详细以理服人依法分析解释资料中:“彰武县电力企业(农电局)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法规原则(共四条原则及一句话的原则综述)等等,和相应的本人提供的详细以理服人依法分析解释资料”,不只是没有理性察看本人的这资料中的相应看法,难道王处长“一言堂”的一贯作风就是他“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理性表现?……首先,他都不能够实质以理服人查清事实,而只听对方的一面之词,而不能够合理合法理解我一方反映的情况及依法解释。】

【所以,王处长根本没有对于我反映的事件进行实质“查清事实”合理合法的处理,即在未实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感性处理,就不是真实的处理,而是虚假处理;这种假处理,又构成了实质的“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压制。所以,王处长即触犯《宪法》又触犯《电力监管条例》。最后,我又对王处长说要向电监会主席“弹劾”他,然而从他的口气中听出,他依然满不在乎的样子,似乎电监会的领导还没有他更懂法律。】

“电监局”的主管领导,是否都是这种水平的人?......本人最后两次通过电子信件到东北电监局,说要向“电监会”等逐层(如国务院相应部门或焦点访谈等媒体或互联网论坛的曝光等)反映上述情况,东北电监局王处长竟然是不以为然无所谓的表现,也就是说东北电监局王处长根本没有改变其自己以前做法的任何言行表现。


★★★★★★★★★★★★

投诉彰武县电力企业(农电局)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砍伐国家退耕还林工程树木,下面是依法进一步详尽总结的投诉资料:

彰武县农电局严重侵犯农民利益“案件”说明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了以理服人的陈述:

三、下面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中的文字为本人原创的,本人更详细的相应以理服人对照法律及法规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涉及的相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电力法在这里指出,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与电力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尤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依据宪法及电力法等制定的相关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
【电力管理部门并没有及时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这里的规定又从另一角度证明,彰武县农电局在违反电力法。彰武县政府行政电力管理部门下属的职能电力管理部门彰武县农电局,在其滥伐农民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树木前,并没有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能修剪却去砍伐农民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树木,并且到目前还不承认这种滥伐的错误,可见彰武县农电局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的程度之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上述“第五十五条”强调的是“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出现互相妨碍的问题。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职能电力管理部门彰武县农电局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去做应理解程度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本人在上面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后面已经进行了扼要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视情节发展等,本人保留请求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对“彰武县农电局等”各种主要责任人处罚等的上述权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涉及的相应内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
=========================
【本人在上面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后面已经进行了扼要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本人在上面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后面已经进行了扼要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
【职能电力管理部门彰武县农电局,对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所作的并不是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而是相反,知法犯法,给整个彰武县范围内所有有同样情况的个人以最大限度造成损失。在这里本人就不去推理判断彰武县农电局知法犯法这种典型问题在全国内究竟涉及多大范围,希望彰武县农电局不要知法犯法把事态再度扩大,……】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所涉及的相应内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
【这里的原则,就是原理规则之义。上面这段法规内容是在总括下面的四种说法。这里的“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包括在很长时间以前已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也包括正在建的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这里单指相对于非“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范围内的普通林区已存在之后建设的。这里的“新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前面与下面(二)的区别,就是前面多了一个“新”字,所以就能单指“先有树后有高压线”的这种情况。此段法规这里强调的都是原则性规定。“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对普通林区等的规定,这种规定并不适用于下面(二)和(三)等特殊情况下非普通林区等的规定。】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
【对于农户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个人已经拥有林权证的树,只能在此原则下修剪而不能在此原则下砍伐。......这里的“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计划”前面与上面(一)的区别,就是前面少了一个“新”字,所以就不能单指“先有树后有高压线”的这种情况。所以,这里的“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同样包括在很长时间以前已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与新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的问题……,同样也包括正在建的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与已建成的“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的问题……。此第十六条这里的原则,就是原理规则之义;“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代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如彰武县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等,这才有所指向总体原则之意。“园林部门”代指“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的权利所有单位或个人,这才有所指向总体原则之意。就因为在上面第一条已经规定过,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的问题,所以,在本第二条应该重点指向很长时间以前已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与新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的问题……。彰武县农电局言称高压线下不许种树的说法,只适合于非“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范围内的普通树。这句“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所指的树木,包括在已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之后,种下的正在成长的树苗,包括已经长得很大的树木。所以,对于农户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个人已经拥有林权证的树,只能在此原则下修剪而不能在此原则下砍伐,彰武县农电局私自砍伐此种树木,就是违反电力法的行为。此段法规这里强调的都是原则性规定。】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
【“低矮树种”,意味着只能在此原则下修剪而不能在此原则下砍伐。这里已经非常明确出了一条原则,“城市绿化规划”在代指“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这里的“电力管理部门”已经于《电力法》第六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彰武县农电局言称高压线下不许再种树的说法,只适合于非“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范围内的普通树。所以,同样,对于农户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个人已经拥有林权证的树,只能在此原则下修剪而不能在此原则下砍伐,所以,在此又一次证明,彰武县农电局滥用职权砍伐此种树木,就必然是违反《电力法》的行为;就因为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法定的对《电力法》详细解释的国家级法规。“低矮树种”被削剪掉树头的杨树在一十一米(高压线15米减去“最大垂直距离”4米)高度范围内横向生长,是应该视同为被削剪(定期削剪)掉树头后的人工促成的“低矮树种”,只要能始终符合“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这种基本原则,这种被削剪(定期削剪)掉树头后的人工促成的“低矮树种”说法原则上就必然成立,就因为此段法规这里强调的都是原则性规定。】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
【上面是,始终符合“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这种基本原则具体规定。此段法规这里强调的都是原则性规定。所以,同样,对于农户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个人已经拥有林权证的树,只能在此原则下修剪而不能在此原则下砍伐,尤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等,已有明确规定,“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所以,在此又一次证明,彰武县农电局滥用职权砍伐此种树木,就必然是违反《电力法》的行为。】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
【此段法规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综述,这里强调的都是原则性规定。所以,同样,对于农户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个人已经拥有林权证的树,只能在此原则下修剪而不能在此原则下砍伐,尤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等,已有明确规定,“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所以,在此又一次证明,彰武县农电局滥用职权砍伐此种树木,就必然是违反《电力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所涉及的相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所涉及的相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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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彰武县农电局严重侵犯农民利益“事件”另一角度说明如下:

“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的未设立,加重了相关案情的事态。因为《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要“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所以,这必然是判案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即专业职能部门彰武县农电局“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标志是: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在本人与相关人员讨论这个问题时,那个人以“杀人”不能因是否有标志而杀人,来交流他的观点。那为什么任何一部法律没有要求过每一个公民都要在胸前挂一个“不能被杀”的专业标志?而为什么《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要“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就因为每一个公民都不在胸前挂一个“不能被杀”的专业标志,其他任何人也都能直接意识到杀人是违法犯罪的;而在国家级公路两旁的高压线下,非“电业电力”专业人士就不可能直接意识到于此栽树(普通树)是违反《电力法》的,鉴于《电力法》对在高压线下栽的树的法定处理方式,有两种,剪裁或砍伐的规定,所以,即使不属于“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即使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于高压线下栽了树(普通树),也只是非常不明显的轻微“违”法行为,这与杀人的非常明显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相比,根本就没有可比性!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有对“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详细规定,请见此文前部提供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如果彰武县农电局于当时进行了修剪相应农户所属杨树的具体操作,就必然不会严重触犯《电力法》及较严重触犯《森林法》等。因为《电力法》中“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规定,是以“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为专业标志的,所以,即使是彰武县农电局在滥用职权砍伐(滥伐)农户杨树的同时,彰武县农电局还没有意识到其作为专业部门,应该及时“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的重要性(玩忽职守)。在这里本人再一次要求彰武县农电局立即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并依法注明所有该注明的电力设施数据;要求彰武县农电局立即“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并依法注明所有该注明的电力设施数据。就因为《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没有在此种特殊情况下的必须砍伐规定,因为彰武县农电局没有“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玩忽职守),同时相应的杨树也没有达到已经“妨碍电力设施安全”,已经栽下杨树两年多的当时(被砍伐的当时)应该首先考虑修剪,如果对杨树修剪比砍伐于当时的特殊情况下更合理合法,那么,就必须修剪相应的杨树,而不能滥用职权砍伐(滥伐)农户的杨树。

彰武县农电局的做法(滥用职权)是,尽可能达到或增加对相应个人等的损失;已明显触犯国务院颁布(根据电力法)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具体操作的事后合法处理问题。响应国家(中共中央及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完成“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相应部分,在阜新市及彰武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工作人员直接及间接指导指示下,赵亚文等农户于101国道两旁栽下了杨树。彰武县农电局在滥用职权砍伐(滥伐)两年前(2004年秋季砍伐的两年前)赵亚文等农户已经栽下的杨树前,即彰武县农电局在滥用职权砍伐(滥伐)两年前(2004年秋季砍伐的两年前)赵亚文等农户已经栽下的杨树的同时,彰武县农电局并没有按职责于101国道两旁高压线下,“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玩忽职守),从而,彰武县农电局已经触犯《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致使由于彰武县农电局的失职(玩忽职守),阜新市及彰武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工作人员及农户们,不能通过“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的标志”去识别,于101国道两旁,哪个地方该种树(普通树),哪个地方不该种树(普通树),(假设不是“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所以,赵亚文等农户栽下的杨树因被彰武县农电局滥用职权砍伐(滥伐)的一切直接损失,应由彰武县农电局全部承担。

杨树长到一定程度的剪裁问题或种植低矮树种等问题。彰武县农电局于2004年秋季滥用职权砍伐(滥伐)赵亚文等农户栽下的杨树(两年前2002年春季栽下的),栽树的地点是在距彰武县农电局约一公里之处的101号国道两旁,也就是说彰武县农电局应在2002年春季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等(包括有林权证的个人)部门交涉,妥善“处理”高压线下刚栽的杨树幼苗等问题,如杨树长到一定程度的剪裁问题或种植低矮树种等问题。然而,彰武县农电局并没有依职责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等(包括有林权证的个人)部门交涉(玩忽职守),将农民的损失降到合理合法的最低,竟然事隔两年后还要滥用职权砍伐(滥伐)农户的杨树,此时彰武县农电局已经较严重触犯《森林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构成事实上的较严重侵犯农民利益行为,所以,赵亚文等农户栽下的杨树因被彰武县农电局滥用职权砍伐(滥伐)的一切直接损失,应由彰武县农电局全部承担。

被彰武县农电局违法砍伐后的树木损失程度。响应国家(中共中央及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完成“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吉岗子村(一队)农户赵亚文,在2002年响应政府退耕还林政策,栽下300左右棵杨树(薄皮的杨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退耕还林合同编号:09022304026 ,彰武县农电局感性以“违反电力法”为由,在未通知农户赵亚文(或其亲属)等的前提下,更谈不上互相的合理合法协商等(玩忽职守),没有取得《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采伐许可证》,私自并滥用职权砍伐(滥伐)了正好位于高压线底部相关范围内赵亚文的所有树木,造成绝大部分被砍伐的树木不知去向,几次相应事发后的几天后一共只有杨树干80棵左右被赵亚文的亲属发现,剩留在相应的地上。此时的彰武县农电局已经开始较严重触犯《森林法》。

彰武县农电局滥用职权砍伐(滥伐)的是,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完成“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101号国家级公路两旁的公用绿化工程项目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彰武县农电局在农户已栽下杨树的“60天”内,应该主动根据自己的专业法律等知识通知彰武镇政府林业主管等(包括有林权证的个人)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在新建“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对高压线的妨碍问题,彰武县农电局却没有这样做,这也是明显的玩忽职守的失职行为。这里的情况又说明了及时“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的重要性。

只能对后栽“特殊”树木修剪的特殊原则规定。栽下两年多(2004年秋季砍伐的两年前)的101国道两旁高压线下的杨树已拥有合法权益,同时已经完全受到《森林法》的保护,此时的彰武县农电局因为专业等问题当然就“蔑视”《森林法》了,但是,彰武县农电局不应该忽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的处理原则,(如下面第一条内容中多个“新”字,第二条内容中去掉了那个“新”字;这就是说明了对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后建还是早已经建成的区别处理原则,等等)。……对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树木的修剪等原则:本人的详细对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请见本文上部的相应内容,即是本文上部的相应【】中的文字。

(1、假设不是“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再退一步说:根据《民法》“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原则,彰武县农电局在2002年春季本应该根据《电力法》,及时在已栽下杨树的“60天”内通知农户赵亚文在高压线底下禁止栽树,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合理处理,这是彰武县农电局他们的失职及最典型的违反执法程序(玩忽职守)的又一种表现。可是彰武县农电局分别于“2004年秋季、2005年夏季和秋季”三次在未通知农户赵亚文(或其亲属)的情况下,私自砍伐了300左右棵农户赵亚文的杨树,造成了前文所说的不应该有的林木损失,这是彰武县农电局作为专业部门他们的失职及最典型的违反执法程序(玩忽职守)的又一种表现。这些树木中有一半左右已成根部直径约15cm的原木。所以,一切树木丢失责任应该由彰武县农电局来负。彰武县农电局已较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相应剥夺了农户赵亚文(或其亲属)的相应依法知情权及监督权等。

(2、假设不是“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再退一步说:由于不是相应“电业电力”专业单位人员,阜新市政府和彰武镇政府的相应林业主管工作人员并不知道《电力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相应的赵亚文等农民更不知道《电力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本人徐联也只是在“事发”后的一定时间后才去看《电力法》的;而作为专业的职能单位彰武县农电局,理所应当知道《电力法》及相关内容规定,理所应当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告知当地政府阜新市政府和彰武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赵亚文等农民,在高压线下种树是违反《电力法》的,并及时做出限期移植已栽下的杨树树苗的通知要求等!一般这段时间以事发后“60天”为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从2002春季到2004年秋季,已经是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对这种事件处理的时间非不可抗力的非合理延误所造成经济等直接损失的责任谁来负?当然应该由专业的职能单位彰武县农电局来负,并没有不可抗力的合理理由导致彰武县农电局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通知赵亚文等农民。

在2005-10-10上午,农户赵亚文的亲属本人徐联与彰武县农电局的杨利明正局长交涉,他一口回绝赔偿要求(玩忽职守),并且杨利明这位正局长说,“你可以上告啊”!……严重目无法纪!!……但愿,现在接替杨利明位置的新任正职局长有依法合情合理的作为。

〖互联网上杨木(原木)的专业参考资料内容的网址等信息〗:

资料1:
8年后生长的树木高达17.7米,树木的胸径可以达到24.5厘米,每棵杨树进入8年以后的采伐期可得到0.41立方米的木材,保证100%成活。按照每10亩地600株杨树计算,可得到246立方米的木材,即使按2003年杨木的最低价格每立方米500元计算,除去投入成本,每10亩可以获利近10万元。
摘自:
http://www.blog.edu.cn/user1/22261/

资料2:
近几年全国最低价,杨树原木40公分X60公分,长2米,550元/立方米
摘自:
http://www.86wol.com/News/pris/other/google~200610_baidu179147wol.asp

资料3:
全国近期最低价,杨木板材2.5公分——5公分,长2米,1500元/立方米
摘自:
http://www.86wol.com/News/pris/gd/google~200611_baidu0710506wol.asp

资料4:
4.2.3、营林成本及林木蓄积量测算
  按照速生丰产林栽培技术要求,生长5年后采伐,平均胸径达到18cm以上,去皮后,伐倒木大头直径17.5cm以上,小头直径6—7cm,长度7—8m
摘自: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companyresearch/20070104/15523217172.shtml

资料5:
118中国速生杨1-4年生长数据表

生长期(年)





高(米)
4.7-7.5
10.0-12.0
12.0-14.8
17.0

直径(厘米)
3.0-6.0
11.5-16.0
18.0-22.0
23.0-28.0


……


可持续发展在重视环境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也不忽略经济效益的实现。根据我们的实践,118号速生中国杨到2007年的经济效益可以体现如下:
直接效益(用于绿化)
  2年龄(生长期) 20元/株
  3年龄(生长期) 50元/株
  4-5年(成材期) 200元/株
摘自:
http://www.ever99.com/lif/eeecl/003.htm

================
【去皮后,伐倒木大头直径17.5cm(18.0cm),树高12.0米,可用材料8m,小头直径6cm;那么,按照这种可用材料与树高的比例数66.7%就可得出:伐倒木大头直径23.0cm(24.5cm),树高17.0m(17.7m),可用材料11.39m(11.86m),小头直径6cm。】

未计算物价上涨指数,在全国杨木市场上,按2003年杨木(原木)的最低价格每立方米500元计算。每棵杨树进入8年以后的采伐期至少可得到0.41立方米的木材,那么,每棵杨树原木价值是:500元乘以0.41等于205元。由于农户赵亚文所有的相应杨树是“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101国道两旁的护路林,直接的损失是该杨树进入8年以后的采伐期以内的损失,由于此块“空地”的两旁还是其他农户的护路林,种植农作物生长环境不能“窝风”及地下的树根也要逐一挖出等问题,种植农作物的收成只能是极差的收成以至相应的收成还抵不上种子、化肥和人工的投入花费等。所以,彰武县农电局给农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每棵杨树至少8年生杨树原木价值205元。“300左右棵杨树(薄皮的杨树)”按最低成材成活率85%计算,300棵乘以85%等于255棵。这样农户赵亚文有至少8年生所有杨树原木的直接损失是,205元乘以255等于52275元。在此,合理合法要求彰武县农电局先赔偿农户赵亚文52275元的杨树原木直接损失费。上面是按杨树可以长成17.7米正常高度计算的。

按照电力法的相应具体规定“35—110千伏/ 3.5米/ 4.0米”,剪裁后的损失计算。上面是按杨树可以长成17.7米正常高度计算的。被削剪掉树头的杨树在一十一米(高压线15米减去“最大垂直距离”4米)高度范围内横向生长,杨树这一十一米高度与成材后所有能成为“杨木原木”可用材料(11.86m)高度(长度)范围几乎是同一个高度,所以,17.7米减去11米等于6.7米,这6.7米树头被削剪掉后对正常生长能成材的质量影响,往最大限度估计只能20%的损失,再去掉到一定高度“去削剪掉树头”的各种合理费用5%至10%的损失,那么,52275元减去“52275元乘以20%的10455元”元,再减去“52275元乘以10%的5228元”,最后就是36592元。在此,合理合法要求彰武县农电局先赔偿农户赵亚文36592元的杨树原木直接损失费。

注:杨树长成到砍伐期后,物价上涨系数所形成的升值金额,暂未计算在内。

案件涉及的高压线的一些数据。最底层(第一层)高压线水平垂直至地面,至少有一十五米,最底层高压线的上部也至少有5米高,两条最底层高压线的水平平行距离为四米。此组高压线,共四根,共分三层,从第二层起每层都在“高压线杆”的南侧架的线,同时从第二层起每层都是一根高压线。被伐树木南北距离为二十米以上。据有关专业人士等人与我讲,案件涉及的高压线所在电压在电力法的相应具体规定“35——110”千伏这个范围,……

彰武县农电局腐败的严重表现。......最后,看彰武县农电局依法依理的理性以理服人处理此案件合理合法程度,本人可保留再比上述内容更进一步严格依据电力法及森林法等,要求彰武县农电局及相关人员必须完全依法承受其他惩罚性结果的权利。在本人认为有必要合理合法提出再进一步要求时,彰武县农电局及相关人员不得回绝。彰武县农电局“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本人已经在文中明确指出,至于彰武县农电局在以后的快接近案件发展“尾声”阶段中是否有“徇私舞弊”的言行,但愿彰武县农电局能够把控得好,不要“变相”出现“徇私舞弊”的言行,……否则后果会得到合理合法的严惩。请见此文前部提供的:《电力法》第七十三条,《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业电力行政管理机关不要敷衍了事,而最终将此事事态扩大,如国务院主管、焦点访谈一类媒体、互联网的一些网站论坛,......后果是什么,你们自己应该知道。对本人的上述依据法律合理合法反映的内容,彰武县农电局等专业单位部门应拿出具体的依据法律合法的以理服人的详细解释,同时写出所引证的法律法规条文具体涉及的具体内容。本人注重在逐级的有权威的电业电力行政管理机关去解决。也相信主要的电业电力行政管理机关有能力,合理合法地解决上述案件。

——农户赵亚文的亲属:徐联
2007-9-11 11:11——2008-8-2 12:43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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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储蓄所电话:0418-7739*1
联系人:徐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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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彰武县农电局根据他们对2007年8月31日以前,我反映“上述”问题的认识及我的对照说明等。彰武县农电局根据他们对我反映“上述”问题的认识,于2007年8月21日写了《关于66千伏彰东线线下树处理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文,彰武县农电局相关人员将他们写的文章复印件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阜政办发[2003]25号文件复印件,于2007年8月31日送到我的手中。彰武县农电局文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文件,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本人对照说明如下:

1、彰武县农电局引用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阜政办发[2003]25号文件:《关于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树建大棚的通知》,彰武县农电局所有引用的阜政办发[2003]25号文件内容是:“供电线路防护区内的树木必须于2003年10月15日前移走。逾期不移者,将由有关部门强行进行处理。”
=========================
【彰武县农电局试图混淆视听。上面的阜政办发[2003]25号文件,本人看完后,只看出此文件对高压线下的“普通林区普通树木”的处理意见,阜政办发[2003]25号文件并没有说《电力法》及国务院根据电力法的授权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错误的,阜政办发[2003]25号文件并没有提及“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中特殊树的依法具体处理意见,所以,阜政办发[2003]25号文件也没有给彰武县农电局以误导去触犯:《电力法》及国务院根据电力法的授权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即使是彰武县农电局“看出”阜政办发[2003]25号文件与《电力法》及国务院根据电力法的授权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矛盾之处,也必须以《电力法》及国务院根据电力法的授权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准。】

2、彰武县农电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的意义,“告知”树木的剪裁或低矮树种等问题。这里的规定又从另一角度证明,彰武县农电局在违反电力法。电力管理部门并没有及时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从而“告知”树木的剪裁或低矮树种等问题。彰武县政府行政电力管理部门下属的职能电力管理部门彰武县农电局,在其滥伐农民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树木前,并没有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能修剪却去砍伐农民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树木,并且到目前还不承认这种滥伐的错误,可见彰武县农电局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的程度之差。】

3、彰武县农电局引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所说的树,也是对高压线下的“普通林区普通树木”的处理规定。“修剪”后农民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树木这种“特殊树木”,符合本文上部(详细的内容请您见本文的上部相应的对照说明)具体对照谈到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原则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所以,彰武县农电局引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等,就属于故意歪曲(感性认为必须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具体规定。】

4、彰武县农电局引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说的树,也是对高压线下的“普通林区普通树木”的处理规定。“修剪”后农民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树木这种“特殊树木”,符合本文上部(详细的内容请您见本文的上部相应的对照说明)具体对照谈到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原则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所以,彰武县农电局引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等,就属于故意歪曲(感性认为必须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具体规定。】

彰武县农电局主要领导的严重腐败。腐败,直接及间接侵犯人民的理性利益长远利益,才是实质的腐败。彰武县农电局就是以上面文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内容为依据,做出了彰武县农电局违反《电力法》及国务院根据电力法的授权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结论,竟然认为砍伐农民的“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树木这种“特殊树木”,属线路正常维护范围,彰武县农电局的结论原话是“我局砍树属线路正常维护范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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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高和寡以文会友/方式:以语言文字充分辩论交流来验证对方的真实智慧到什么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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