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彰武县农电局严重侵犯农民利益“事件”另一角度说明如下:
“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的未设立,加重了相关案情的事态。因为《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要“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所以,这必然是判案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即专业职能部门彰武县农电局“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标志是: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在本人与相关人员讨论这个问题时,那个人以“杀人”不能因是否有标志而杀人,来交流他的观点。那为什么任何一部法律没有要求过每一个公民都要在胸前挂一个“不能被杀”的专业标志?而为什么《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要“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就因为每一个公民都不在胸前挂一个“不能被杀”的专业标志,其他任何人也都能直接意识到杀人是违法犯罪的;而在国家级公路两旁的高压线下,非“电业电力”专业人士就不可能直接意识到于此栽树(普通树)是违反《电力法》的,鉴于《电力法》对在高压线下栽的树的法定处理方式,有两种,剪裁或砍伐的规定,所以,即使不属于“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即使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于高压线下栽了树(普通树),也只是非常不明显的轻微“违”法行为,这与杀人的非常明显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相比,根本就没有可比性!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有对“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详细规定,请见此文前部提供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如果彰武县农电局于当时进行了修剪相应农户所属杨树的具体操作,就必然不会严重触犯《电力法》及较严重触犯《森林法》等。因为《电力法》中“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规定,是以“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为专业标志的,所以,即使是彰武县农电局在滥用职权砍伐(滥伐)农户杨树的同时,彰武县农电局还没有意识到其作为专业部门,应该及时“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的重要性(玩忽职守)。在这里本人再一次要求彰武县农电局立即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并依法注明所有该注明的电力设施数据;要求彰武县农电局立即“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并依法注明所有该注明的电力设施数据。就因为《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没有在此种特殊情况下的必须砍伐规定,因为彰武县农电局没有“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玩忽职守),同时相应的杨树也没有达到已经“妨碍电力设施安全”,已经栽下杨树两年多的当时(被砍伐的当时)应该首先考虑修剪,如果对杨树修剪比砍伐于当时的特殊情况下更合理合法,那么,就必须修剪相应的杨树,而不能滥用职权砍伐(滥伐)农户的杨树。
彰武县农电局的做法(滥用职权)是,尽可能达到或增加对相应个人等的损失;已明显触犯国务院颁布(根据电力法)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具体操作的事后合法处理问题。响应国家(中共中央及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完成“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相应部分,在阜新市及彰武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工作人员直接及间接指导指示下,赵亚文等农户于101国道两旁栽下了杨树。彰武县农电局在滥用职权砍伐(滥伐)两年前(2004年秋季砍伐的两年前)赵亚文等农户已经栽下的杨树前,即彰武县农电局在滥用职权砍伐(滥伐)两年前(2004年秋季砍伐的两年前)赵亚文等农户已经栽下的杨树的同时,彰武县农电局并没有按职责于101国道两旁高压线下,“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玩忽职守),从而,彰武县农电局已经触犯《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致使由于彰武县农电局的失职(玩忽职守),阜新市及彰武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工作人员及农户们,不能通过“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的标志”去识别,于101国道两旁,哪个地方该种树(普通树),哪个地方不该种树(普通树),(假设不是“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所以,赵亚文等农户栽下的杨树因被彰武县农电局滥用职权砍伐(滥伐)的一切直接损失,应由彰武县农电局全部承担。
杨树长到一定程度的剪裁问题或种植低矮树种等问题。彰武县农电局于2004年秋季滥用职权砍伐(滥伐)赵亚文等农户栽下的杨树(两年前2002年春季栽下的),栽树的地点是在距彰武县农电局约一公里之处的101号国道两旁,也就是说彰武县农电局应在2002年春季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等(包括有林权证的个人)部门交涉,妥善“处理”高压线下刚栽的杨树幼苗等问题,如杨树长到一定程度的剪裁问题或种植低矮树种等问题。然而,彰武县农电局并没有依职责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等(包括有林权证的个人)部门交涉(玩忽职守),将农民的损失降到合理合法的最低,竟然事隔两年后还要滥用职权砍伐(滥伐)农户的杨树,此时彰武县农电局已经较严重触犯《森林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构成事实上的较严重侵犯农民利益行为,所以,赵亚文等农户栽下的杨树因被彰武县农电局滥用职权砍伐(滥伐)的一切直接损失,应由彰武县农电局全部承担。
被彰武县农电局违法砍伐后的树木损失程度。响应国家(中共中央及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完成“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吉岗子村(一队)农户赵亚文,在2002年响应政府退耕还林政策,栽下300左右棵杨树(薄皮的杨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退耕还林合同编号:09022304026 ,彰武县农电局感性以“违反电力法”为由,在未通知农户赵亚文(或其亲属)等的前提下,更谈不上互相的合理合法协商等(玩忽职守),没有取得《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采伐许可证》,私自并滥用职权砍伐(滥伐)了正好位于高压线底部相关范围内赵亚文的所有树木,造成绝大部分被砍伐的树木不知去向,几次相应事发后的几天后一共只有杨树干80棵左右被赵亚文的亲属发现,剩留在相应的地上。此时的彰武县农电局已经开始较严重触犯《森林法》。
彰武县农电局滥用职权砍伐(滥伐)的是,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完成“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的101号国家级公路两旁的公用绿化工程项目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彰武县农电局在农户已栽下杨树的“60天”内,应该主动根据自己的专业法律等知识通知彰武镇政府林业主管等(包括有林权证的个人)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在新建“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对高压线的妨碍问题,彰武县农电局却没有这样做,这也是明显的玩忽职守的失职行为。这里的情况又说明了及时“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的重要性。
只能对后栽“特殊”树木修剪的特殊原则规定。栽下两年多(2004年秋季砍伐的两年前)的101国道两旁高压线下的杨树已拥有合法权益,同时已经完全受到《森林法》的保护,此时的彰武县农电局因为专业等问题当然就“蔑视”《森林法》了,但是,彰武县农电局不应该忽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的处理原则,(如下面第一条内容中多个“新”字,第二条内容中去掉了那个“新”字;这就是说明了对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后建还是早已经建成的区别处理原则,等等)。……对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树木的修剪等原则:本人的详细对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请见本文上部的相应内容,即是本文上部的相应【】中的文字。
(1、假设不是“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再退一步说:根据《民法》“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原则,彰武县农电局在2002年春季本应该根据《电力法》,及时在已栽下杨树的“60天”内通知农户赵亚文在高压线底下禁止栽树,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合理处理,这是彰武县农电局他们的失职及最典型的违反执法程序(玩忽职守)的又一种表现。可是彰武县农电局分别于“2004年秋季、2005年夏季和秋季”三次在未通知农户赵亚文(或其亲属)的情况下,私自砍伐了300左右棵农户赵亚文的杨树,造成了前文所说的不应该有的林木损失,这是彰武县农电局作为专业部门他们的失职及最典型的违反执法程序(玩忽职守)的又一种表现。这些树木中有一半左右已成根部直径约15cm的原木。所以,一切树木丢失责任应该由彰武县农电局来负。彰武县农电局已较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相应剥夺了农户赵亚文(或其亲属)的相应依法知情权及监督权等。
(2、假设不是“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再退一步说:由于不是相应“电业电力”专业单位人员,阜新市政府和彰武镇政府的相应林业主管工作人员并不知道《电力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相应的赵亚文等农民更不知道《电力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本人徐联也只是在“事发”后的一定时间后才去看《电力法》的;而作为专业的职能单位彰武县农电局,理所应当知道《电力法》及相关内容规定,理所应当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告知当地政府阜新市政府和彰武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赵亚文等农民,在高压线下种树是违反《电力法》的,并及时做出限期移植已栽下的杨树树苗的通知要求等!一般这段时间以事发后“60天”为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从2002春季到2004年秋季,已经是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对这种事件处理的时间非不可抗力的非合理延误所造成经济等直接损失的责任谁来负?当然应该由专业的职能单位彰武县农电局来负,并没有不可抗力的合理理由导致彰武县农电局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通知赵亚文等农民。
在2005-10-10上午,农户赵亚文的亲属本人徐联与彰武县农电局的杨利明正局长交涉,他一口回绝赔偿要求(玩忽职守),并且杨利明这位正局长说,“你可以上告啊”!……严重目无法纪!!……但愿,现在接替杨利明位置的新任正职局长有依法合情合理的作为。
〖互联网上杨木(原木)的专业参考资料内容的网址等信息〗:
资料1:
8年后生长的树木高达17.7米,树木的胸径可以达到24.5厘米,每棵杨树进入8年以后的采伐期可得到0.41立方米的木材,保证100%成活。按照每10亩地600株杨树计算,可得到246立方米的木材,即使按2003年杨木的最低价格每立方米500元计算,除去投入成本,每10亩可以获利近10万元。
摘自:
http://www.blog.edu.cn/user1/22261/ 资料2:
近几年全国最低价,杨树原木40公分X60公分,长2米,550元/立方米
摘自:
http://www.86wol.com/News/pris/other/google~200610_baidu179147wol.asp 资料3:
全国近期最低价,杨木板材2.5公分——5公分,长2米,1500元/立方米
摘自:
http://www.86wol.com/News/pris/gd/google~200611_baidu0710506wol.asp 资料4:
4.2.3、营林成本及林木蓄积量测算
按照速生丰产林栽培技术要求,生长5年后采伐,平均胸径达到18cm以上,去皮后,伐倒木大头直径17.5cm以上,小头直径6—7cm,长度7—8m
摘自: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companyresearch/20070104/15523217172.shtml 资料5:
118中国速生杨1-4年生长数据表
生长期(年)
1
2
3
4
高(米)
4.7-7.5
10.0-12.0
12.0-14.8
17.0
直径(厘米)
3.0-6.0
11.5-16.0
18.0-22.0
23.0-28.0
……
可持续发展在重视环境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也不忽略经济效益的实现。根据我们的实践,118号速生中国杨到2007年的经济效益可以体现如下:
直接效益(用于绿化)
2年龄(生长期) 20元/株
3年龄(生长期) 50元/株
4-5年(成材期) 200元/株
摘自:
http://www.ever99.com/lif/eeecl/003.htm ================
【去皮后,伐倒木大头直径17.5cm(18.0cm),树高12.0米,可用材料8m,小头直径6cm;那么,按照这种可用材料与树高的比例数66.7%就可得出:伐倒木大头直径23.0cm(24.5cm),树高17.0m(17.7m),可用材料11.39m(11.86m),小头直径6cm。】
未计算物价上涨指数,在全国杨木市场上,按2003年杨木(原木)的最低价格每立方米500元计算。每棵杨树进入8年以后的采伐期至少可得到0.41立方米的木材,那么,每棵杨树原木价值是:500元乘以0.41等于205元。由于农户赵亚文所有的相应杨树是“国家退耕还林公用绿化工程”101国道两旁的护路林,直接的损失是该杨树进入8年以后的采伐期以内的损失,由于此块“空地”的两旁还是其他农户的护路林,种植农作物生长环境不能“窝风”及地下的树根也要逐一挖出等问题,种植农作物的收成只能是极差的收成以至相应的收成还抵不上种子、化肥和人工的投入花费等。所以,彰武县农电局给农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每棵杨树至少8年生杨树原木价值205元。“300左右棵杨树(薄皮的杨树)”按最低成材成活率85%计算,300棵乘以85%等于255棵。这样农户赵亚文有至少8年生所有杨树原木的直接损失是,205元乘以255等于52275元。在此,合理合法要求彰武县农电局先赔偿农户赵亚文52275元的杨树原木直接损失费。上面是按杨树可以长成17.7米正常高度计算的。
按照电力法的相应具体规定“35—110千伏/ 3.5米/ 4.0米”,剪裁后的损失计算。上面是按杨树可以长成17.7米正常高度计算的。被削剪掉树头的杨树在一十一米(高压线15米减去“最大垂直距离”4米)高度范围内横向生长,杨树这一十一米高度与成材后所有能成为“杨木原木”可用材料(11.86m)高度(长度)范围几乎是同一个高度,所以,17.7米减去11米等于6.7米,这6.7米树头被削剪掉后对正常生长能成材的质量影响,往最大限度估计只能20%的损失,再去掉到一定高度“去削剪掉树头”的各种合理费用5%至10%的损失,那么,52275元减去“52275元乘以20%的10455元”元,再减去“52275元乘以10%的5228元”,最后就是36592元。在此,合理合法要求彰武县农电局先赔偿农户赵亚文36592元的杨树原木直接损失费。
注:杨树长成到砍伐期后,物价上涨系数所形成的升值金额,暂未计算在内。
案件涉及的高压线的一些数据。最底层(第一层)高压线水平垂直至地面,至少有一十五米,最底层高压线的上部也至少有5米高,两条最底层高压线的水平平行距离为四米。此组高压线,共四根,共分三层,从第二层起每层都在“高压线杆”的南侧架的线,同时从第二层起每层都是一根高压线。被伐树木南北距离为二十米以上。据有关专业人士等人与我讲,案件涉及的高压线所在电压在电力法的相应具体规定“35——110”千伏这个范围,……
彰武县农电局腐败的严重表现。......最后,看彰武县农电局依法依理的理性以理服人处理此案件合理合法程度,本人可保留再比上述内容更进一步严格依据电力法及森林法等,要求彰武县农电局及相关人员必须完全依法承受其他惩罚性结果的权利。在本人认为有必要合理合法提出再进一步要求时,彰武县农电局及相关人员不得回绝。彰武县农电局“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本人已经在文中明确指出,至于彰武县农电局在以后的快接近案件发展“尾声”阶段中是否有“徇私舞弊”的言行,但愿彰武县农电局能够把控得好,不要“变相”出现“徇私舞弊”的言行,……否则后果会得到合理合法的严惩。请见此文前部提供的:《电力法》第七十三条,《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业电力行政管理机关不要敷衍了事,而最终将此事事态扩大,如国务院主管、焦点访谈一类媒体、互联网的一些网站论坛,......后果是什么,你们自己应该知道。对本人的上述依据法律合理合法反映的内容,彰武县农电局等专业单位部门应拿出具体的依据法律合法的以理服人的详细解释,同时写出所引证的法律法规条文具体涉及的具体内容。本人注重在逐级的有权威的电业电力行政管理机关去解决。也相信主要的电业电力行政管理机关有能力,合理合法地解决上述案件。
——农户赵亚文的亲属:徐联
2007-9-11 11:11——2008-8-2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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