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毅《述海德格之存在哲學》
九﹑良知罪業感與發決心
以上說﹐人面對死亡乃見人生之全﹐乃有真實的人生。於是我們可進而論人生之真實性(Authenticity)。人生之真實性﹐如何而見?必由人生之自身之存在(Self-Being)而見。此人生自身真實存在之可能之證據﹐則兼在良知﹑罪業感﹑與發決心依從良知。於是海氏對此三者之性相﹐作一分析:
海氏分析良知Conscience之性相﹐他稱良知為一呼喚(Call)。此呼喚是一內在的言說。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只是聽他人言說。此時我之人生﹐是以「眾人中之一」之資格出現。然當我們覺到良知呼喚時﹐我們此時即不復只是眾人中之一。我們這時﹐只是自己呈露於自己之前。我們這時開始真正的回到自己。良知之呼喚﹐是自己之內在的言說﹐亦是自己去默默的聽。此說﹐此呼喚﹐一方看是一無內容的呼喚。它初只是指示一我當如何的方向。它只是啟示我之內在具備的﹑更高的人生之可能。此呼喚本身﹐亦只是訴之於我之內在的可能。良知之呼喚﹐並無聲音。呼喚之主體是誰﹐我們初亦不知道。其他派的哲學﹐或說此呼喚者﹐是上帝或自我。但海氏以為此都是解釋﹐而非直就現象描述﹐此呼喚者﹐應即是人生自己。海氏暗示:人之良知呼喚之所以出現﹐與人生之為被拋擲者之概念﹐不可分開理解。良知之呼喚出現時﹐是顯為一不安﹐覺原來之生活不對了﹐要不得。人原來之生活﹐恒是依自然的拋擲而形成的。此不安﹐是要把已拋擲出之原來的生活收回去。人原來的生活之形成﹐亦是由人生之可能﹐轉化為人生之現實者。良知之呼喚所顯之不安﹐則是要將原來已成之現實生活召回去﹐再沉入之於人生之最內在的可能﹐另求啟現一人生之更高之可能。故良知與我們前說之對人在世界之怖慄同一根原。良知之呼喚﹐是警醒人不要忘掉他最深之內在的自己。故作良知之呼喚者﹐即怖慄被拋擲的生活﹐而要求還歸其家(Homes coming)之人生自己。
我們了解良知之呼喚所自來﹐是我們對於依自然的拋擲﹐而形成之生活之不安﹐其所往則是啟現人生之更高的最內在之可能﹔使知良心之呼喚﹐同時即帶來人對於其原來生活之罪業感。當我們自覺有罪業時﹐我不只是某一事作錯了﹐犯了某一過失。此錯與體失﹐是依於我們整個人生一「缺漏」一「空虛」。罪業感是覺我們之整個人生是一殘缺的﹐是覺此整個人生中有罪業。在罪業感中﹐我是先把由「自然之拋擲﹐而形成的如是如是之我之人生」接受下來﹐以與良知之呼喚所展示者﹐互相對照﹐以照見其內在的缺漏空虛(按康德之道德哲學及王陽明之良知之教相通﹐但於陽明之良知為一正面之昭靈明覺之天理之義﹐尚未達一間)。我們這時即要將我們原來之自己之現實﹐加以超化﹐說此是我「不要的人生」。但此「不要的人生」﹐尚在我之手上﹐故我覺我有罪業。然亦正由此罪業感我們才開始要求另一自己建立之人生﹐我們才不復只是眾人中之一﹐才有真正的自作主宰的選擇我未來之人生之事。我之人生之真實的可能是什麼﹐亦才在我之面前開朗。而我亦才有一要發決心的意志﹐由此我亦才有真正的負責的人生。
其次我們再論發決心。什麼是發決心?發決心之性相如何?發決心即發心要求真有此良知﹐並依此良知以存在於世界(按此與儒家立志之始幾相通)。當我們發決心之際﹐我們是投射一理想自己於前﹐而望其現實化﹐以存在於世界。然此「理想自己」﹐只是辷「可能」。故此語更抽象的說﹐即投射自己於一「『存在於世界』之『現實的可能』」中(Project oneself into an actual potentiality of being-in-the-world)﹐人亦只在如是發決心之際﹐而存在於如此之可能中﹐人生才成為直接被了解或自覺的人生。
人在發決心之際﹐他是要建立一人生之「自己存在」(Self-being of Dasein)﹐他是怖慄他原來之有罪的人生。但人在發決心之際﹐他不只是單純的怖慄﹐他是依良知之不安而怖慄﹐他是為承擔良知之指示而怖慄。他是自行投入一「良知之怖慄」(Readiness for dread of conscience)。唯由此怖慄﹐他之再建立一真實的自己存在之人生乃可能(能循此義﹐而能正面的見到良知之本體時﹐便可與儒家修養道德時所謂戒慎恐懼﹐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之義相通)。
人在發決心建立其人生之自己存在時﹐人是建構其「人生存在」於其所在之世界中。一個人一定在一世界之「那裡」﹐這我們前已說過。故人之建立其人生存在﹐亦必在一具體之情境中建立。人亦只有在發決心建立其人生存在時﹐他才真注意到其在世界之「那裡」﹐及其所遭遇之具體情境﹐真是是些什麼?故人只有在發決心建立其人生存在時﹐其所在之具體情境﹐以及其所在之世界﹐才真展露在他面前。而什麼是他所真可能作的﹐與非真可能作的﹐他亦才能真實的了解。人在此乃不為一些虛偽的可能﹑機遇的可能所搖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