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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章 社会的交换关系本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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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 社会的交换关系本质分析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0-1 7:53:00


        关于社会的本质,传统的“生产关系”说明显缺乏实践形态的追问。若进一步考察其实践形态,就不难发现,“生产关系”其实是对交换关系的不完整的概括。

  1、社会的本质即交换关系
        1.1  社会形成于交换关系:
        毫无疑问,人类社会的历史开端于原始群。
        而原始群的形成与存在,实质就是交换关系的联系,即每个人把各自仅有的体力、脑力和时间“交”出来,汇聚成“群”的交换能力,与大自然进行交换,从事采集和渔猎,从而“换”得对食物的共享。
        这种交换形式虽然还属于最原始最直接的“活动交换”,然而,如果不是这种交换关系的联系,那么最原始的原始群的形成与生存也是不可想象的。
        实际上,人类的进化,也只有到了这个“活动交换”关系出现的时候,他们才是“猿人”,他们的“群”才能叫作“社会”,而此前的还只能是“人猿”,其“群”还只能叫作“动物世界”。
        今天的人们决不会把仰韶人与河姆渡人放在同一个社会体系内进行考察,就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交换关系,所以,他们虽同属于新石器时代的人类且同居于华夏大陆,但却不属于同一个社会,而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
        同样的道理,人们也决不会把仰韶人或河姆渡人再分析开来进行考察,就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统一的交换关系,他们属于同一个社会体系,不存在“群”的可分析性。
        1.2  交换关系分析:
        交换关系可再分析为交换范围与交换秩序。
        交换范围:主要指参与共同交换的人口的多少、用于交换的对象的贫富、交换手段的发展程度如何、人们交换联系的紧密程度及对交换的依赖程度怎样等等。
        一般来讲,参与共同交换的人口越多,用于交换的对象越丰富,交换的手段越先进,人们之间的交换联系越紧密,对交换的依赖程度越强,其交换范围就越大,反之,就比较小。
        在社会结构中,交换范围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范畴。交换范围的扩大程度,代表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坚实程度,即交换范围越扩大,就标志着商品经济的越发达,社会经济基础就越坚实,反之,交换范围越小,就越属于“自然经济”,其经济基础就越脆弱。
        交换秩序:主要指维护交换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各种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道德判断、伦理观念、技术规范及其升华的各种成文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
        一般来讲,人们的交换活动都是在一定交换秩序规范下的社会活动,只要人们的交换活动享有比较普遍的安全和选择自由,那么交换就基本体现了公平与公正,其交换秩序就属于比较规范的,否则,就属于不规范的。
        在社会结构中,交换秩序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范畴。交换秩序的规范程度,反映着上层建筑的政治文明程度,即交换秩序越规范,就越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其上层建筑就越能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就越具有民主性,就越代表着政治文明,反之,交换秩序越不规范,就越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其上层建筑就越桎梏经济基础,就越具有专制性,就越代表着政治腐朽。
        总之,交换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交换秩序是社会的根本秩序。社会交换关系是交换范围与交换秩序的有机统一,缺一不可。只有范围而没有秩序或只有秩序而没有范围的交换关系,都是绝对不可能成立的。
        原始“活动交换”关系就是极其狭隘的交换范围与极其简单的交换秩序的统一:
        其交换范围上,参与共同交换的人口非常少,仅限于原始群的内部;用于交换的对象尚无身外之物,只是每个人的体力、脑力和时间;其交换的手段也最原始,那就是直接的“活动交换”;
        其交换秩序上,既没有什么约定俗成,更没有什么成文的法律法规,唯有的就是一个最高也是最低的法则,那就是本能的生存,为了生存,人们只能参与直接的“活动交换”,别无选择。
        当然,这是由当时低下的交换能力所决定的,也是与当时低下的交换能力相适应的。
        1.3  交换关系中的基本矛盾:
        人类的交换能力是社会即社会交换关系发展的原动力。
        作为人类交换能力的活力构成的科学技术,存在于每个人的大脑中,是脑力劳动的成果,而人类的脑力劳动具有无比活跃的创造性,因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就往往具有超常规的飞跃性。
        科学技术作为人类的交换能力,其每一步的发展,都必然直接推动交换手段的改进、交换效率的提高、社会分工的细化、交换对象的丰富、交换积累的增加和人们对交换的依赖性增强等等,都必然直接推动交换范围的扩大。
        这也就是说,交换能力直接推动交换范围的扩大,交换范围的扩大直接代表着交换能力发展的方向。
        交换范围的每一步扩大,都必然要求变革已经不再适应的旧有的交换秩序,构建更加规范的适应的新交换秩序。
        而新交换秩序的建立,往往既容易受到人们守旧意识的惰性干扰,更容易受到旧秩序既得利益者的人为阻挠,因而往往滞后。
        这样,在扩大了的交换范围与落后了的交换秩序之间就形成了矛盾。
        矛盾迟早是要解决的,并且最终必然是以交换秩序的规范、跟进,即改革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途径加以解决的。
        因为,如果交换秩序长久、大距离地落后于交换范围,超出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接受限度,那就意味着交换活动的“中断”、交换关系的“解体”,即社会的“崩溃”,这是包括既得利益者们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所都不愿意接受的。
        所以,无论用多长时间,无论用什么方式,也无论费多少周折,无论付多大代价,人们最终总能找到规范交换秩序这一根本途径来化解这一社会矛盾。这也是人类智慧选择能力的表现之一。
        交换秩序的每一步规范,都更加适合交换范围而促进交换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交换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必然使交换秩序再度陷入相对落后的境地而形成新一轮的矛盾,就这样,矛盾的双方对立统一,相互推移,成为一种机制,规定并推动着交换关系即社会一轮又一轮地不停地向前发展。
        这也就是说,交换能力直接推动交换范围的扩大,交换范围代表着交换能力发展的直接方向,二者有机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部分;交换秩序对交换范围的跟进、适应要求意识形态的开放,意识形态制约着交换秩序,二者有机构成社会的上层建筑部分;所以,交换关系中这一组矛盾的运动趋势,可作如下直观的图示:
              交换能力→交换范围→交换秩序→意识形态→(上右下左双箭) 
               ────────      ─────────
                     社会经济基础          社会上层建筑
                              ──────────
                                  交换关系中的矛盾
        可见,交换关系中的交换范围与交换秩序之间的矛盾,位于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结合部,处于交换能力的作用与意识形态的反作用的焦点上,它的每一步运动,都下应交换能力的发展,上促意识形态的开放。所以应该说,交换范围与交换秩序之间的矛盾,才是社会本质内部的矛盾,才是社会的基本矛盾。
        这一基本矛盾规定着社会的基本特点,即,交换关系永远都是其秩序与范围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体系,矛盾的运动永无止境,社会的发展永无“顶点”。
        传统的“生产关系”理论,一边认定社会的本质是“生产关系”,一边却把社会的基本矛盾定义在了“生产关系”之外,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显然不严密,不具有社会的本质意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 8:25:50编辑过]


     背离交换,都属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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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历史即交换关系的发展史
        社会的本质是交换关系,所以,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在社会基本矛盾的规定下,以原始群为起点的交换关系的逻辑发展史,即在交换能力发展的推动下,交换范围不断扩大与交换秩序不断规范跟进的历史。
        2.1  从原始群的汇聚到国家的形成:
        原始群作为最原始的社会单元,居无定所,四处迁徙,且随人口增殖,代代分立成群,各自独立封闭,星罗棋布地分布在地球的各个角落。
        交换能力的发展,如打制石器、磨制石器、各种竹木骨制工具、货币、文字等的发明和使用,推动着交换关系的发展。
        首先是推动交换范围的扩大,如原始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形成,原始群开始定居、汇聚,形成“原始公社”;生产效率提高,社会分工扩大,交换对象增多,人们对交换的依赖性增强,交换联系逐渐紧密,专业化的商业应运产生。
        其次是推动交换秩序的规范,如伴随母权、父权、家长、族长、酋长和部落联盟首领等的先后出现,逐渐形成风俗、习惯和宗教、经济、政治、军事、行政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等上层建筑体系。
        在尚无文字的情况下,交换秩序的构建与规范,只能通过集权的方式来实现,所以,日益集权是原始群之后国家之前规范交换秩序的基本趋势。如家长、族长、酋长、部落首领们都是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的,他们的意志就是法律,就是社会规范。
        这样一来,本质上的交换秩序,在集权方式的规范下却发生了异化,越来越走向了反面,走向了专制特权秩序,反而成为了交换秩序的障碍。
        当社会交换秩序在集权的方向上规范到了部落首领时,原始社会的结束、“家天下”国家的诞生就只是一句话的事情了。
        在我国的历史上,尧禅帝位于舜,舜禅帝位于禹,当禹传位其子时,国家性质的夏王朝也就水到渠成地随之诞生了。
        从原始群开始,经氏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到古代的国家,这一交换范围扩大的历史进程,就如同无数个圆点汇聚成圆、众多的小圆汇聚成大圆的过程,其数量由多而少,范围由小而大。
        原始群、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及国家,虽其交换范围的小大不同,但其本质无二,都是一个个小大不同的社会单元,都是相对封闭独立的社会交换关系体系,当然也都是其交换范围与交换秩序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体系,它还是要继续向前发展的。
        2.2  “奴隶制”国家的基本性质:
        人们对“奴隶制国家”的传统理解,其实很不全面。
        其一,“奴隶”与“奴隶主”不是当时的国民主体。
        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里的“王臣”只是广义的奴隶概念,并非确指。
        不难理解,当“家天下”奴隶制国家在一言构建时,“农村公社”的广大“社员”是不可能在一夜之间都变成了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的。
        “角人掌以时征齿角凡骨物于山泽之农”,“羽人掌以时征羽翮之政于山泽之农”(《周礼.地官司徒》),很难想象这些“山泽之农”都是脚戴镣铐在皮鞭督促下劳动的奴隶。
        应该说,最初国家的成员主体并不是奴隶与奴隶主,而是广大的自由民,即广大的商人、高利贷者、独立经营的农民与手工业者等等,这些自由民才是当时国民的多数,才代表当时国民的主体。
        其二,“占有”与“被占有”不是当时普遍的社会关系。
        奴隶主与奴隶之间,肯定是“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但广大自由民之间,毕竟不可能都是“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毕竟只能是交换关系。
        “懋迁有无”、“远服贾用”、“抱布贸丝”、“如贾三倍”(《尚书》、《诗经》)等,反映的都是交换关系。“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易.系辞下》),反映的也就是广大自由民的交换关系。
        只有这些国民主体间的交换关系才是当时普遍的社会关系,才代表社会的主流,才反映社会的本质。
        其三,“奴隶制”不是当时基本的法律制度。
        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关系肯定有法律制度的规范,但规范广大自由民之间交换关系的交换秩序,才是当时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
        舜“正月上日,受终于文祖”,“岁二月”便“东巡守”,“同律度量衡”(《尚书.舜典》),他首先规范的明显是社会交换秩序。
        《史记.平准书》中说:“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自高辛氏之前尚矣,靡得而记云。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货币的统一与度量衡的意义相同,是交换秩序,也是最为基本的社会秩序。
        《周礼.地官》中记载的“司市、质人、廛人、胥师、贾师、司稽、肆长、泉府”等等,都是市场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官吏,其职责就是维护市场交换秩序。
        《尚书》“康诰”和“吕刑”篇中要“刑兹无赦”的对象,都是“杀越人于货”、“罔不寇贼”、“夺攘矫虔”和“庶威夺货”之人,维护的明显是商旅的安全和市场交换秩序。
        这些史料证明,在当时的实际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占有与被占有”的制度,而是调整、规范、维护交换关系的交换秩序制度。
        这同时也反映出,当应该的交换秩序在专制集权的道路上走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必然地趋向于成文法的社会交换秩序的建设。
        因此应该说,“奴隶制国家”仍属于交换关系发展的历史形态,相对于原始群来讲,它是比较狭隘的交换范围与比较简陋的交换秩序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交换关系体系。尽管今天看来它非常野蛮,但与其以往的社会形态相比,无论在经济基础上还是在上层建筑上,它都进步得多了。
        人们所看到的“奴隶制”的一切野蛮,实质都是交换意识萌发不足的动物性的遗存;其一切剥削,实质都是通过非交换手段对他人劳动的强行占有;其一切罪恶,实质都是交换秩序滞后的表现。而交换秩序的滞后,表明社会基本矛盾的激化,也在指示着规范交换秩序的社会出路。
         传统的理论将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那种非交换关系也概括为必然的“生产关系”,是很难深入分析、准确界定其剥削性质的,当然也是很难找到切实的社会出路的。
        瓦解“奴隶制度”,推进社会公正,最终决定于交换能力的发展对交换范围扩大的推动,直接实现于交换意识的开放对交换秩序的规范,这是必然的。
        2.3  “封建社会”的历史意义:
        概言之,“封建社会”作为“奴隶社会”之后、“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承前启后的历史阶段,它在各个方面都是“奴隶社会”的“量”的变化,都是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质”的过渡。
        一是其交换能力有所发展,但还不足于推动交换范围产生“国际性”的扩大;二是其交换范围有所扩大,但还不足以推动交换秩序即国家上层建筑的民主变革;三是交换秩序有所规范,但还仅限于对“家天下”的维护,还谈不上对交换范围、交换能力积极的“反作用”意义,当然也就谈不上对社会基本矛盾多大程度上的化解。
        人们之所以把“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都划归于“自然经济”,就是这个道理。
        应该说,“封建社会”仍然是社会交换关系逻辑发展的一个历史形态,它前有所承,后有所启,仍然是其交换范围与交换秩序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交换关系体系,它还是要继续向前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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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商品经济再认识
        社会经济从来都是交换经济。“自然经济”绝非纯粹的自给自足,其中包含着必需的交换。“商品经济”不过是指商品交换已经占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罢了。
        严格地讲,自原始“活动交换”之后,人类就一直生活在商品交换之中。然而,轻商、贱商、抑商、反商的记载却不绝于史。庄子以卖草鞋买大米为生,可他却力主“掊斗折衡”。这种思维对意识的掩盖,主观对客观的背叛,绝非古代所仅有。因此,对商品经济需要再认识。
        3.1  商品经济的必然性:
        商品是“活动”发展的必然;交换是“分工”发展的必然;商品交换是“活动交换”发展的必然;货币交换是“物物交换”发展的必然;交换范围扩大是交换能力发展的必然;交换秩序规范是交换范围扩大的必然;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发展的必然。
        必然的事物是必须尊重的,是决不可以粗暴地否定的。
        历史和现实中,人们在商品经济中看到的一切罪恶,都是交换秩序上的问题,而不是商品经济本身的问题。
        消除罪恶的唯一出路在于规范交换秩序,别无他途。
        交换秩序滞后必然滋生社会罪恶,而一旦否定商品经济则必然导致更加严重的社会灾难。
        3.2  商品是使用价值的交换:
        对商品作“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两重性”分析是非常勉强的,因在实际生活中,商品的交换从来都是其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其“价值”的交换。
        任何一件商品,如用理化手段(锤砸火烧)将其使用价值剥离,那么剩下的“价值”就只是一堆废旧物资了,就不再是商品了。
        交换的双方,相互选择与讨价还价的根据从来都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其“价值”。即使是文物的买卖,交换的也仅是其欣赏、研究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其“价值”。
        使用价值的交换意义,就在于商品的社会性的让渡中,通过其使用价值的广泛使用,实现社会分工的意义,创造社会性的效率、效益,实现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其积累。
        在商品交换之外,既使在今天,也没有谁能够设计出实现剩余劳动和剩余劳动积累的途径来。正所谓“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终归是“积于无用。”(《孟子.滕文公章句下》及朱子注)
        使用价值交换的公正性就在于其自由选择,在选择中互通有无、各取所需,在选择中相互满足、互利双赢,并不在于什么“价值”的相等。
        “价值”作为生产成本的历史记录,不再具有任何的现实意义,充其量只对商品生产者的再生产具有成本管理的经验借鉴意义。
        在商品交换中,“价值”不应该相等,也不可能相等,更没有相等的意义,反倒正是“价值”的不相等及其与利润的反比关系,才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真实的公平竞争、刺激生产、激励创新、降低成本、服务社会等“市场机制”的进步意义。
        追求“价值相等”的“等价原则”,是对商品经济的误解和否定,实践上必然会导致迁就落后、抑制创新的社会惰性。这,已经为历史所证明。
        3.3  商品是物质交换与精神交换的统一:
        其一,每件商品都是其特定的使用价值与时代艺术性的结合,所以,商品生产既是使用价值的创造,也是艺术价值的创造。
        其二,在商品交换中,有机地包含着凝聚在商品使用价值中的科学技术、价值观念、人文关怀等文化因素的交换。据此可以说,商品使用价值的开发、设计,既是真实的人文关怀的原初出发点,也是真实的人文关怀的最终落脚点。
        其三,在商品交换中,交换双方的相互选择促成相互合作,相互承诺促进相互诚信,各取所需、各得其所实现互利双赢。这种意义上的“生意”,实已超出了经济范畴而具有了社会公德的意义,超出了个人而具有了社会生机的意义。
        其四,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只有先是买方才能成为卖方,只有先是卖方才能成为买方,这种买卖双方交换地位的融合,形成了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机制,即每个人只有真诚地为他人服务才能得到他人的真诚服务,为他人服务与为自己服务、对他人负责与对自己负责达到了统一与和谐。
        所以应该说,商品经济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的基础所在。
        3.4  商品是公与私的统一:
        商品,作为生产者个人所有,属于私;用于社会让渡,便是公。
        不过,谁要想得到并消费它,就应该以相应不同的劳动来交换,这不仅并不违背什么道德,相反,却恰恰是天下的第一道德标准。
        但凡非交换途径的占有,非偷即抢,非欺即诈,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除了交换,还能是什么呢?
        交换关系本身就是公与私的统一。在原始“活动交换”中,交换个体是私,交换群体是公;交换过程是私,交换结果是公;交换范围是私,交换秩序是公。无私,公无所由;无公,私无所托。
        私,实质即个人交换主体的独立性,是最基本的人权。所谓“天赋人权”,实质即每个人的交换权利和选择自由;所谓“保护私有财产”,实质即保护每个人的交换主体的独立性。私,或个人交换主体的独立性,本质上属于交换范围的意义。
        公,无论是自然资源的公有还是公共设施的公用,也无论是度、量、衡、货币的一致还是法律、法规的统一,本质上都属于交换秩序的意义。所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立”、“相互制衡”,其追求的实质就是社会交换秩序的规范与公正。
        总之,商品及商品交换中的私与公的对立统一,相应于交换范围与交换秩序的对立统一,都是社会交换关系的应有之意。
        3.5  商品经济是“按劳分配”法则:
        “按劳分配”的关键是“按”,“按”的关键在于其标准。
        社会劳动是千差万别的。社会分工越发展,社会劳动也就越千差万别。首先,行业不同,劳动便不同。其次,即便同行同业,其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不同,创新劳动与重复劳动不同,其主动劳动与被动劳动不同,积极劳动与消极劳动不同,兴趣劳动与枯燥劳动不同。即便是同行同业同时同地的劳动,也因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不同而不同。同时未必同率,同率未必同效,同效未必同耗。
        这也就是说,劳动或劳动时间本身不是也不可能是“按”的标准。社会分配,“按”劳动量进行是不合理的,以行政手段落实也是不科学的,当然更不能以劳动者个人说了算。
        实践证明,“按劳”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而“分配”的唯一途径,只能是投放市场,让消费者在选择中去进行社会“分配”。
        一般来讲,只要你的劳动有使用价值,就会有消费者选择,就能得到相应的分配;只要你的使用价值新鲜应时,消费者就会欢迎,就会乐意给你分配;只要你的使用价值有比较优势(如成本低而价格镰),就会有更多的消费者,你就会有更多的赚头,从而得到相应更多的分配。这就是“上帝”的真实意义所在。
        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既在“按”别人又在接受别人的“按”,既在接受别人的分配又在决定着别人的分配,所以,商品经济或“市场机制”,才是最可靠的“按劳分配”的机制或法则。
        3.6  商品经济是个性发展的舞台:
        人类的本质是交换,个性的发展在选择,选择的机会在商品经济的大市场。
        原始群里个性了了,就因为每个人都没有直接“活动交换”之外的其他选择。一旦他们拥有了其他的选择,那他们也就不再是原始群了。
        奴隶之所以是奴隶,之所以没有个性可言,就在于他被剥夺了独立的社会交换主体资格,失去了选择的自由。一旦他们拥有了选择的自由,那他们也就不再是奴隶了。
        一个人,不论是家徒四壁还是富可敌国,也不论是出将入相还是身居草莽,其有没有个性及其个性的发展,关键是看他有没有独立的社会交换主体资格或人生的选择自由,有,他就有个性,就有个性发展的自由;没有,那他就一定是个奴隶,就绝没有个性及个性发展可言。
        和   (shen)身为宰相,一人之下,举国之上,并且家资如山,富与国齐,可他对乾隆帝只会逢迎献媚、摇尾乞怜,毫无个性,可最后还是被一纸圣旨给杀了头抄了家。根本原因,既不是勾心斗角权力倾轧,也不是他欺上瞒下不够圆滑,而在于他本来就没有独立的社会交换主体资格,本来就是个奴隶,他的荣辱得失生杀予夺本来就决定于其“主子”一时的喜怒哀乐甚至兴趣所致。如果说和    (shen)巨贪,死有余辜,那么历史上忠而被杀廉而遭贬的实例还少吗?
        自然,出得朝门,和     (shen)就可以翻云覆雨号令天下了,但这并不能说明他就有个性。因为封建“家天下”的秩序就是以权力为中心的用大大小小权力砖块堆砌起来的权力金字塔,其基层的百姓受到层层权力的欺压,个性自由是有限的;其顶点上的皇帝受到层层权力的牵制,个性自由同样是有限的;其中间的层层官吏,对上,他们是奴隶,对下,他们又是“主子”,其性格都是两面的。这也就是说,在非交换秩序的权力秩序下,整个人性都被扭曲了,任何人都无所谓个性的自由与发展。
        历史真实地存在着这样一条发展的脉络,即从奴隶主到封建地主再到近代的资产阶级,他们的个性一代比一代开明,与之相应的是,从奴隶到封建农奴再到近代的工人阶级,他们的个性一代比一代自由,而决定这一发展进程的社会经济基础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即交换范围的扩大增加了人们的选择机会,交换秩序的规范保证了人们社会交换主体资格的日趋独立。
        近代以来的实践证明,商品经济越发达,人们的社会交换主体资格就越独立,人们的选择机会就越多,就越可以根据自己的志向、兴趣、爱好和特长等比较优势作出人生的选择,发展自己的个性。
        总之,个性发展的前提是经济独立;经济独立的前提是社会交换主体资格的独立;社会交换主体资格独立的前提是社会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肯定和保护;而对私有财产肯定和保护的前提是当交换范围扩大到一定程度时,社会上层建筑对社会交换秩序的必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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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商品经济促进人们观念的开放:
        从理论上讲,只有交换才是开放,只有商品经济才是开放的经济,才是开放的社会经济基础,才能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
        从实践上看,以科技为先导,以商品为载体,交换范围的必然扩大,社会基本矛盾的必然凸现,迫使人们去思考前所未遇的新问题,寻找交换秩序的新答案,而旧交换秩序的必然变革,新交换秩序的必然构建,促进人们接受新事物,抛弃旧思想,形成新观念。
        可以说,历史上一切进步思想观念产生的方式方法,无不是对交换范围扩大的敏感和肯定,无不是对规范交换秩序客观要求的积极回应,从而在交换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显示其先进性,进而得到发扬光大。相反,一切保守思想观念形成的方式方法,无不是对交换范围扩大的熟视无睹,无不是对规范交换秩序客观要求的拒绝和阻挠,从而在交换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暴露其保守性和反动性,进而被抛弃、淘汰。
        就个人的思想观念而言,既决定于其社会“经济地位”,同时又受其生活经验、学识修养、社会责任、历史眼界等的影响,这就是思想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在家庭“经济地位”比较优越的统治集团的内部,往往产生一些思想上的叛逆者,成为新思想新观念的先驱,如果仅根据“经济地位”决定论而把他们笼统地划归“反动的一帮”,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历史的逻辑是,交换范围往往落后于交换能力,交换秩序往往落后于交换范围,而意识形态又往往落后于交换秩序,这就是在交换关系的结构中,其自下而上一层作用于一层和自上而下一层反作用于一层的真实意义。人们在历史与现实中所看到的那些思维掩盖意识、主观背叛客观的厌商、抑商、反商现象,其实并不奇怪,都是这一历史逻辑中的应有之意。哲学家们尚且命寄交换而言他,更何况其他的人们呢。
        总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形态决定观念形态,只有开放的商品经济才能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与更新。
        在现实我国的农村基层,不少地方的宗法观念仍很浓厚,严重影响着基层政权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对此,除了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增强广大农民应有的社会交换主体资格的独立性之外,看不出还存在其他的根本性出路。
        3.8  商品经济产生并调和着阶级矛盾:
        “阶级”,实质是在一定发展阶段的交换关系中,即一定形态的交换范围与交换秩序中所处利益地位不同的社会群体。
        “统治阶级”,即掌控社会交换秩序的主导群体,一般是现阶段的交换秩序的既得利益群体。“被统治阶级”,即现阶段交换秩序不公正对待的群体。
        “阶级矛盾”,实质是社会基本矛盾的人事反映,即,“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与交换能力、交换范围、交换秩序的发展是完全一致的,因而积极要求改革旧秩序,建立新秩序;而“统治阶级”的利益虽然与交换能力、交换范围的发展并不矛盾,但与交换秩序的规范却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因为变革、规范旧的交换秩序,就意味着要他们放弃既得的以非公正交换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特权,故而保守旧秩序,阻挠建立新秩序,于是就在交换秩序上形成了阶级之间的矛盾。
        利益不同或对立的阶级总是统一于同一的交换范围的,所以其矛盾的解决,最终必然是交换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必然表现为阶级之间的利益调和。
        人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阶级斗争”,如农民起义、工人罢工、选举斗争、立法斗争、议会斗争等等,实质都是围绕交换秩序规范与否的斗争,其结果总表现为对交换秩序的变革,总在变革中达成阶级的调和。影响其过程、形式的时代因素很多,往往既与被统治阶级反抗的强烈程度有关,也与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开明程度有关,总之与各个阶级导向集团的理性选择的智慧相关。所谓“一个阶级消灭另一个阶级”的说法,在理论上是根本就不能成立的,在历史上也从来就没有发生过。
        这也就是说,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形成阶级矛盾,阶级矛盾必然在商品经济的再发展中得到调和,即在交换秩序的规范中达成共识与统一。
        其实,现代“资本主义的新发展”并不难理解,只要看看西方国家近代以来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健全就明白了。可以说,在他们的法律体系中,如《劳动法》、《劳资法》、《工会法》等等,没有哪一部法律不是对社会交换秩序的规范,即便是《婚姻法》,那也是对社会婚姻形式的交换关系的调整。
        3.9  商品经济推动着国家职能的转变:
        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推动交换秩序的规范,交换秩序的规范必然推动社会上层建筑、国家职能的性质向交换秩序的转变。
        现代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几乎就是一部交换机:政权组织构成其硬件部分,法律体系构成其软件部分,货币金融构成其操作部分。其特点有:
        一是法力无边:任何人,只有首先与这部交换机打好劳动输入与货币输出的交道,才能生存,否则就寸步难行;
        二是手段简单:这部交换机的手段极其简单,仅仅通过对货币的发行与回笼、放松与紧缩、升值与贬值的操作,就足可以将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把社会控制得四平八稳;
        三是运行有章:交换每发展一步,专制就减少一分;专制每减少一分,民主就上升一步;民主每上升一步,交换就进一步的发展,就这样循环往复,按步就班,丝毫不爽;
        四是渐自否定:这部交换机的运行轨迹越来越否定着自己的独立意义,对国际性“网络”的依存性越来越大,似乎到了一定的时候,它就自我取消了。
        上层建筑性质向着交换秩序的这一转变,日益规范着公民之间的平等交换关系。
        现代共和制的国家,其公民一分为二,即普通公民与公务员:
        普通公民从事交换活动,公务员维护交换秩序;
        普通公民纳税,公务员薪税;
        普通公民纳税是在支付构建和维护交换秩序的成本,是应该的;公务员薪税是在领取维护交换秩序的劳动报酬,是当然的;
        纳税是义务,尽了义务就该享受交换秩序的服务,这是权力;薪税是权力,享受了权力就该提供交换秩序的服务,这是义务。
        普通公民与公务员之间这种交换关系中的社会分工或社会分工中的交换关系,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是只有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的政治文明。
        总之,人们长期孜孜追求的政治文明,实质就是规范的交换秩序:人权,即人的交换权利;平等,即交换秩序中的平等;自由,即交换中的选择自由;民主,即人民在规范交换秩序中的主体地位;法治,即交换秩序的法律形式的统一,等等这些,都是以商品经济为其社会基础的,都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必然趋势。

   


     背离交换,都属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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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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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社会科学也是生产力”
         4.1  社会科学从交换秩序上体现其交换能力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本身就是说,科学技术并不是全部的“生产力”。那么,“生产力”的其他构成是什么在哪呢?
        这当然还得从脑力劳动的成果里去寻找。脑力作为“生产力”的活力构成,其劳动成果不仅是自然科学,还有社会、人文科学。仅据此就可以肯定,“社会科学也是生产力”。
        如前所述,“生产”即交换,“生产力”实质即人类的交换能力。而人类的交换同时有两个方向,一是与自然,一是与社会。如现实生活中,每一件商品都是人类同时与自然和社会两个方向上共同交换的结晶。
        所以,与自然交换和与社会交换的有机统一才是人类完整的交换活动,与自然的交换关系和与社会的交换关系的有机统一才是人类完整的交换关系,与自然的交换能力和与社会的交换能力的有机统一才是人类完整的交换能力,与自然的交换范围和与社会的交换范围的有机统一才是人类完整的交换范围,与自然的交换秩序和与社会的交换秩序的有机统一才是人类完整的交换秩序,与自然的交换观念和与社会的交换观念的有机统一才是人类完整的交换观念,当然,社会交换关系中的基本矛盾和与自然交换关系中的基本矛盾的有机统一,才是人类必将永远面对的完整的社会基本矛盾(这正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永无“顶点”的最终根据所在)。
        社会交换不能没有秩序,在与自然的交换中同样也不能没有秩序。
        社会交换关系中基本矛盾规律的分析同样适用于与自然的交换关系,因为,在人类与自然的交换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存在一个交换范围扩大的概念,也存在一个交换秩序必须规范、跟进的客观要求,也存在着交换秩序落后于交换范围的基本矛盾,并且这个基本矛盾一旦激烈到一定程度,同样会严重制约人类交换能力的正常发挥与发展。
        当今人们所看到的土地荒漠、气候异常、温室效应、生态失衡、环境污染、物种灭绝、淡水短缺、能源紧张等等问题,实质都属于人类与自然的交换秩序滞后、基本矛盾尖锐激化的表现。
        同时,诸如“绿色环保组织”的呼吁、“科学悲观主义”的担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倡导、各国环保政策法规的出台、“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推进等等,实际都是人类对解决这个基本矛盾的自觉努力。当然,这就属于社会科学的职能范畴了。
        解决人与自然中的基本矛盾与解决社会基本矛盾不同。在社会基本矛盾的解决中有两个能动的主体,即交换的双方,每当交换秩序滞后时,总有一方会立即觉察并马上提出规范意见来,进而双方着手解决。而在人与自然的交换中,自然界永远都是被动的一方,哪怕交换秩序已经滞后到再也不能滞后的程度,也只能靠人类的自觉,只要人类不首先自觉,自然界永远只会被动地默默地给人类以相应的“报复”。而这,始终是社会科学面临的一大挑战。
        这就是说,科学技术不能解决自身发展带来的社会、环境问题,离不开社会科学的努力。之所以说科学技术是“第一”而非全部的“生产力”,就在于自然科学主要属于交换范围的意义而社会科学主要属于交换秩序的意义,二者有机统一,缺一不可。
        从实践上讲,人们在与自然的交换中,既总结出并运用着自然科学,也总结出并运用着社会科学;在与社会的交换中,同样,既总结出并运用着社会科学,也总结出并运用着自然科学。自然科学侧重于直接推动交换范围的扩大,如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货币媒介、度量衡标准、交通运输、通讯信息等等;而社会科学则侧重于直接推动交换秩序的规范,如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货币及度量衡的统一、约定俗成、道德规范等等。
        这也就是说,自然科学作为交换能力,主要来自于与自然交换实践的总结,它直接推动交换范围的扩大;社会科学作为交换能力,主要来自于社会交换生活的总结,它直接推进交换秩序的规范。二者的有机统一才能维系人类的交换活动,才能代表人类完整的交换关系,才是人类完整的交换能力。在交换能力的意义上,严格地讲,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是不应该分谁第一或第二的。
        总之一句话,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有机统一才是人类完整的交换能力,社会科学即交换秩序学,从交换秩序的意义上体现着其交换能力的意义。
        4.2   社会科学领域的伪科学问题:
        社会的本质是交换关系,社会的基本秩序是交换秩序,社会科学在本质上就是关于交换秩序的学说。然而,历史就是这样,应该的未必是已然的,已然的未必是应该的。历史和现实中,社会科学领域始终存在着非交换秩序的“伪科学”的问题。
        如在法学上,先秦法家主张“法制”,并提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口号,虽然看上去非常貌似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学精神,然而人们却从来就没有承认它是法学科学而选择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所调整或规范的并不是社会交换秩序,而恰恰是阻碍交换秩序的“家天下”秩序,当然最终也就不是秩序。
        这在《商君书》中反映得比较集中,它虽然看到了“壹赏、壹刑、壹教”等统一法律制度对社会控制的必要性,但它的实现途径却是愚民、贫民、牧民而治,通过严刑峻法,将国民趋赶到“农”与“战”中去,目的却在于要为秦国建立一支“死不旋踵”的“饿狼”之师,去并吞六国,争夺天下。
        战争自然不是秩序。战后,秦王朝错误地总结了它吞并六国的经验,继续推行其法家的“法制”,结果仅仅存在了十五年的时间,“二世而亡”,毫无秩序可言。
        又如在史学上,我国历史悠久且历来十分重视史鉴,所以历史学始终比较兴盛。上个世纪初,当“历史唯物主义”在我国“发祥”后更是这样。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来近30年来的“市场经济”道路上,只见自然科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律学等的活跃参与,却很少再见到历史学的身影。
        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历史研究早就迷失了社会交换关系的本质,迷失了交换秩序的规范对社会控制、历史演进的主导意义,故而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时代,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基本矛盾”分析方法必然地失效时,当“无产阶级专政”秩序被必然地否定时,历史学研究便发生了“理论不足”的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第35页)。
        既然“理论不足”,那么历史学当然也就称不上是历史科学了。
        社会科学中的伪科学,一般都表现为对社会交换秩序的背离。究其产生的原因,既有学者个人的原因,也有社会历史的原因。
        个人原因,如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凡是违背交换秩序的社会观点的提出与坚持,往往与其个人的生活经验、学术传承、阶级地位、社会立场、利益取向、思想感情等相关。
        至于历史原因,那就更加复杂了。
        从原始群经氏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到古代国家,伴随其交换关系的发展,伴随其交换范围的首先扩大,交换秩序也在必然地日益规范、跟进着。但在那种没有文字甚至语言都不相通的情况下,交换秩序的规范只能通过向“德高望重”者集权的方式来实现。
        这一集权方式本身包含着交换秩序的异化过程,即平等的交换秩序往往在集权者身上异化成了各种形式的特权利益。所以,当这种集权方式演进到古代国家帝王手中的时候,便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家天下”的专制政治秩序。
        当帝王们享受着“家天下”的专制特权并努力维护和保持这种特权的时候,于是就很逻辑地形成了这样一个伪科学诞生与流传的机制,即:专制政治编制专制学术,专制学术制造“饭碗学者”,“饭碗学者”鼓吹专制学术,专制学术维护专制政治。
        后来有人把这种机制的建立说成是“政治智慧”,确实不错,因它既属于政治又属于智慧,不过只是专制的智慧而不是交换秩序的智慧罢了。
        由此可见,无论是个人原因还是社会历史的原因,伪科学的产生都源自于人们主观意志的取向,都源自于意识形态的狭隘。也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人们才把社会科学划归于意识形态范畴的。
        应该说,正是因为社会科学领域容易产生并且实际也始终存在着伪科学的问题,所以,人们在主张“社会科学也是生产力”的时候,往往并不那么理直气壮、底气十足。
        社会科学中伪科学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对交换秩序的阻挠进而抑制交换能力的发展的,所以其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这样的实例在历史上并不少见,甚至可以说,整个一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伪科学不断地阻碍交换能力的发展而交换能力的发展不断地打破伪科学的历史。
        打破伪科学,社会科学领域不同于自然科学,要困难得多。
        在自然科学领域,伪科学一般都表现为背离物质交换规律的编造,在现代科技条件下,证其伪一般并不困难,一是只要稍有科学常识的人都能识破它,二是都可以通过科学实验立即加以验证,其危害一般都不会太大太久。
        但社会科学不同,凡是违背交换秩序的社会观点的提出与坚持,一般都属于人们主观意志的选择并且一般也都能在现实或历史中找到根据,其伪都属于意识形态上对社会历史现象的非本质的曲解,一是在理论上难以辩论明白,二是在实践上难以短期验证。
        如在我国的历史上,儒术被“独尊”了两千多年,而社会也“蚁行”了两千多年,可至今还是有人认为,那并不是儒术的不对,而是实践的错误,应该继续重新实践。这怎么可以呢?这样的问题,似乎实践的“检验标准”都是无效的。
        因此,社会科学领域的伪科学一旦形成,其误导性都是比较久远的,若一旦为政治所选择,其对社会交换能力的限制必然是非常严酷的。
        所以,要打破社会科学领域的伪科学,首先必须在理论上坚持社会交换秩序的衡量标准,只有代表交换秩序或交换秩序规范的方向时才是真正的科学,反之,必存其伪。即便是塑造形象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文学艺术,也只有当其歌颂或批判的对象最终落脚于社会交换秩序的规范与否时,才是积极向上的,否则必含糟粕。因为,只有在规范的交换秩序中,生活才是美好的,社会才是和谐的。
        再就是,最终寄希望于商品经济的更加充分的发展。因为,无论是上层建筑的文明还是意识形态的开放,最终都决定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
        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各行各业,各个生产部门,实质都是通过交换联系起来的有机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一进俱进,一停俱停,一退俱退,一乱俱乱。同时,在商品经济的周期运行中,每当生产、分配、消费各出现一次时,交换就必须出现四次,即:交换→生产→交换→分配→交换→消费→交换→再生产。交换关系就象是神经中枢,有力而又敏感地控制着各经济部门及其每一运动步骤,任何一个环节上的交换或交换的任何一个环节上发生了失序的问题,都必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这个时候,也只有到了这个时候,交换秩序作为社会根本秩序的本质才充分显示出来,在其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经济学的交换秩序的科学意义才无可争辩,才最终具有了淘汰一切伪科学的强大威力。
        现代经济学侧重研究的是商品交换规律,突出了交换秩序,切入了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切点,具有社会管理、控制的意义,因而越来越倍受政治家们的尊重。而所谓的“政治经济学”,从交换之外去追求社会的“公平分配”,否定了交换秩序,不具有社会管理、控制的意义,故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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